20XX年XX月,XX省XX市糧庫(以下簡稱糧庫)主任石新亮經人介紹認識了XX漁具店的劉。石新亮找到劉胡大後,希望劉胡大找XX市財政局聯系,出壹筆錢維修倉庫。XX年XX月XX日,到劉的漁具店購買漁具。劉把這件事告訴了張,當即表示可以通過關系弄到錢。XX年XX月XX日,史新亮帶著申請倉庫維修資金的報告到劉的漁具店與見面。劉胡大告訴石新亮,現在做事情不容易,如果他想把事情做好,至少要支付30萬元的活動費用。為此,施新良將30萬元打入劉提供的個人銀行賬戶。不久,劉以活動經費不足為由,要求施新亮將報告中的經費從750萬元增加到654.38+0250萬元。為此,施新良再次向劉提供的個人賬戶匯款654.38元+55萬元。在年底的財務審計中,事情被曝光。案發後,張金國壹度潛逃,經親友勸說後於XX年XX月XX日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張某投案後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證實。交代,劉將給自己的錢全部用於償還個人高利貸。張金國在公安機關多次訊問中的供述基本壹致。20XX年XX月XX日,當公安機關再次訊問張金國時,張金國推翻了他以前的所有供述,只承認他拿了壹些錢。XX年XX月XX日,XX省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張金國涉嫌詐騙罪向XX省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數額為人民幣654.38+85萬元。
辯護律師在會見被告人和查閱案卷材料後,獲得以下材料:(1)證人張笑君(劉的堂弟)證實,當時討論此事時,劉的女兒說她父親年老多病,所以由頂罪。張笑君還做了張金國的工作,讓他替劉頂罪。(2)證人石證實曾當面問過,並說劉只給了自己壹些錢。(3)案卷材料記載公安機關六次詢問劉胡大,確認被詐騙的資金均由他壹人處理並全部轉入個人賬戶。(4)4)XX銀行儲蓄所提供的資金往來記錄證實從儲備金中匯出的資金已全部轉入劉名下的賬戶。之後,劉從處提取了壹些現金。(5)證人楊文龍證實案發後張金國已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45萬余元。(6)證人王樹林證實張金國向其借款80萬元,至今未還。上述材料證實,準備金支付的654.38+85萬元並非全部被張金國占用。
張金國解釋說,他收回供詞的原因是他背負著沈重的高利貸,至今沒有償還。為了逃避債主的追討,他違心地承認自己拿走了所有的錢,被判刑後想躲進監獄,在看守所學了法律,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於是說出了實情。
被告張金國於XX年XX月XX日委托XX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思源為辯護人。壹審法院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被告人張金國詐騙數額為65萬元,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依法對其減輕處罰。
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壹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看答案分析正確答案答辯
尊敬的審判長和法官,
XX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張金國的委托,指定我為其辯護律師參加訴訟。通過閱讀文件和會見被告,我們反復研究了檢察院的起訴書。今天參加了法庭調查,聽取了公訴人的公訴發言。我們對本案有全面、客觀、真實的了解。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騙取了65萬元,而不是1.85萬元。
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詐騙無異議,但詐騙金額為654.38+0.85萬元,辯護人持不同意見。雖然被害人的損失共計654.38+85萬元,但並非全部被被告人張金國占有。經與被告見面並查閱案卷材料,獲得以下材料:(1)證人張笑君(劉的堂弟)證實,當時在討論此事時,劉的女兒說她父親年老多病,讓背鍋。張笑君還做了張金國的工作,讓他替劉頂罪。(2)證人石證實曾當面問過,並說劉只給了自己壹些錢。(3)案卷材料記載公安機關六次詢問劉胡大,確認被詐騙的資金均由他壹人處理並全部轉入個人賬戶。(4)4)XX銀行儲蓄所提供的資金往來記錄證實從儲備金中匯出的資金已全部轉入劉名下的賬戶。之後,劉從處提取了壹些現金。(5)證人楊文龍證實案發後張金國已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45萬余元。(6)證人王樹林證實張金國向其借款80萬元,至今未還。上述材料證實,準備金支付的654.38+85萬元並非全部被張金國占用。
2.張金國有自首和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發後,張金國壹度潛逃,經親友勸說後於XX年XX月XX日到XX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張某投案後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證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張金國在親友的勸說下自首,並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事實的行為,構成重大立功。對被告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構成詐騙罪,但詐騙數額為65萬元;(二)被告人自首且有重大貢獻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我請求壹審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公正判決,還被告人公道!
我在此傳達
XX省XX市人民法院
後衛:張思源。
XX、XX、XX、XX
(239頁)
答案分析
本期話題知識點:律師在法庭上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