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看《以色列舊約》中的懲罰條款,妳會發現明顯不同於《聖經》中簡單報復的正義價值觀在人類社會中已經得到了體現。事實上,作為《聖經》的典範或範本,《以色列舊約》對道德和現實進行了細致的研究,並對其他社會階層給予了考慮和照顧。《以色列舊約》中懲罰的原意是對社會生活的壹種假設。雖然在實踐中成果不多,但它旨在促進真正的經濟平等、家庭團結和道德提高。
司法強調社區參與:被指控的罪犯由受害者、親屬或目擊證人而不是檢察官進行審判;社區長老在鎮門口解決了問題。司法行政強調社區參與:涉案人員由被害人、親屬或審判證人而非公訴人帶到社區長老門口;頻繁結算事宜。在懲罰方面,現在考慮三個有希望的主題。在刑罰條款中,第三個是當前考慮的突出主題。
賠償補償
對於許多犯罪,尤其是盜竊和人身傷害。舊的測試法要求要約人做出賠償(Egexodus 22: 1,4)。舊約的法律要求罪犯賠償(例如,出埃及記22: 1,4)。在提供者和受害者之間,正義必須得到恢復。因為在罪犯和受害者之間,必須恢復正義。因此,理查·斯溫伯恩在《責任與贖罪》(克拉倫登出版社,1989)中認為,對他人所犯錯誤的贖罪包括懺悔、道歉、賠償和懺悔,這些都旨在盡可能消除行為的惡意和有害結果。人類贖罪的錯誤涉及到另壹個,所以理查德·史文朋認為在《責任與贖罪》(克拉倫登出版社,1989)中,懺悔、道歉、賠償和悔悟,它們的共同目標是盡可能消除手術的惡意和有害結果。在刑事背景下,賠償可能通常是通過強制要求的,並應包括對不法行為人的惡意行為的賠償,這壹點沒有通過本體論或懺悔來解決:當舊的測試要求創新後,應涉及償還超過被盜金額。在刑事方面,賠償通常可能是強制性的,應包括要求賠償、犯罪人的惡意道歉和悔罪:因此,在《舊約》中,賠償後的盜竊應包括償還超過被盜金額的部分。讓受害者“完整”,用正式的術語來恢復關系,有助於建立壹個公正的社區。為了使受害者的整體,這有助於建立壹個公正的社會。值得註意的是,希伯來語中的歸還(shillum)與shalom來自同壹個詞根。賠償是如此重要,以至於壹個壹無所有的小偷被賣掉來支付他的盜竊:他成為受害者的被捆綁的仆人長達七年,或者可能被賣給第三方,第三方會給受害者壹筆錢(出埃及記22:3;申命記15: 12-15)。值得註意的是,希伯來語(shillum)的回歸是從沙洛姆同根同源。如此重要,壹個與出售無關的賊來支付他的偷竊:他成為七個受害者多年來最受束縛的仆人,如果可能,賣給第三者,第三者給了受害者壹個錢(出埃及記22:03;申命記15:12-15)。
重返社會
以色列被占領領土的死刑範圍有時被認為是有問題的。以色列超時死刑有時被認為是壹個問題。然而,以色列占領區只是在滿足了嚴格的證據要求之後才訴諸死刑:需要兩名目擊證人(Deuterono My 19:15)。然而,催產素並沒有得到滿足,直到以色列采取嚴格的證據要求死刑:兩個證人都需要它(申命記19:15)。在ot以色列,不像美索不達米亞,沒有財產犯罪曾經保證這個最終的懲罰。在以色列加班,不像美索不達米亞,沒有財產犯罪越來越需要這種最後的制裁。人的生命總是比財產更珍貴。人的生命是壹種寶貴的財產,它永遠比簡單多了。即便如此,ot以色列準備通過死刑來執行從社區永久刪除要約人。即便如此,以色列還是準備通過加班加點執行死刑的社會來永久清除罪犯。盡管如此,以色列《刑法典》的壹個重要特點是,通常的懲罰,無論是恢復原狀還是體罰,但是《刑法》的主要特點是,通常的懲罰,無論是恢復原狀還是體罰,都不涉及切斷家庭或社區聯系。體罰的原則包括尊重罪犯:他是壹個“兄弟”,對他的懲罰必須受到限制,以確保他不會“在妳的眼中變得有辱人格”(申命記25:1-3)。這個原則涉及到對體罰罪犯的尊重:作為‘兄弟’的懲罰必須是有限的,以確保他不會變成‘妳的眼睛退化’(申命記25: 1-3)。這裏有“重新融入恥辱”的暗示,約翰·布萊斯維特稱這壹過程是成功的減少犯罪戰略的標誌,並要求在表達社區的不贊同之後,做出重新融入守法公民社區的姿態。有壹個提示‘重歸屈辱’。這壹過程是約翰·布雷斯韋特成功主張減少犯罪的戰略標誌,要求不滿的社會能夠重新接受態度,進入守法的公民社會。這與dis綜合羞辱或汙名化相沖突。這關系到瓦解和羞辱,或者說侮辱。它通過創建壹類前哨來劃分社區。哪個被遺棄的孩子是由壹個社區劃分的,是由壹個班級創造的。
以色列幾乎完全沒有的懲罰形式是監禁。以色列的懲罰形式在舊約中明顯地幾乎完全不存在。誤殺導致了在壹個城市的暫時存在,直到大祭司的死亡。壹個領先城市的臨時避難所被誤殺,直到大祭司去世。除此之外,沒有強制禁止壹段時間參與社區生活,這壹疏忽促使人們對監獄今天發揮的作用進行批判性的重新審查。此外,強制排除出社區生活在壹段時間內不會執行,這是壹個關鍵的疏漏。請重新審視今天監獄裏的角色扮演。
ex communication的新測試實踐對移除和重新整合的主題進行了有趣的闡釋。實踐《新約》中的禁教棚,把這些主題搬出來,回歸社會,很有意思。CK·巴勒特在評論《1哥林多前書》時指出:“任何涉及道德標準的團體...比較巴雷特,5評論科林斯,註意到:“任何社會灌輸的道德標準...壹定會認識到超過壹定程度,其代碼的轉換變得可能,因為基礎的破壞性。社區本身的休息,所以排斥變得不可或缺。在某種程度上,承認超越這種代碼的代碼入侵變得不可容忍,因為它的破壞性基礎在於社會本身,這使得排斥成為必要。然而,在《哥林多後書》第二章(可能是續集)中,保羅敦促哥林多信徒與壹位傑出人物的關系:“要向他重申妳的愛”(第8節)。然而,在哥林多後書第二章,它可能是壹個續集,保羅敦促在哥林多受懲罰的人說:‘妳又愛他了’(第8節)。如果懲罰是壹個人完全恢復社區生活的過程的壹部分,社區將需要證明它重新接受以前的提供者。如果壹個人要作為壹個過程的壹部分受到懲罰,即壹個人完全恢復社會生活,社會就需要證明它重新接納了以前的罪犯。
改革改革
Otisrael的刑法典沒有明確提到尋求改造提議者。加班為以色列刑法中未明確提及的罪犯尋求改革1。無論如何,在某些情況下,懲罰似乎“適合”犯罪,因此有助於傳達辦公室的性質。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懲罰似乎與犯罪和違法行為'相適應',以至於與傳播事物的性質有關。研究表明,給予行為背後的壹個因素是無法抓住這種行為對他人的影響,缺乏對受害者的同情。研究表明,犯罪行為背後的因素是無法控制的受害者影響他人,並且缺乏同情心。例如,盜竊的雙重償還迫使犯罪者站在受害者的立場,遭受與受害者在他們手中的損失相等的損失(出埃及記22:8-9)。例如,那些支付雙重盜竊的人強迫罪犯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上,遭受與受害者在他們手中損失相等的損失(出埃及記22: 8-9)。在上帝與以色列的交往中,當他懲罰他的子民時,他的長期目標是培養對他的新承諾(如何西阿書5章)。在長期目標中,上帝在處理以色列的時候,懲罰了他的子民,他早就向自己宣傳了壹個新的承諾(如何犯錯)。同樣地,當神幹預審判個人時,伴隨的對話可能會尋求使罪犯敏感到他行為的真實特征(例如創世紀4:9-12中神與該隱的互動)並因此迅速得到獎賞(例如撒母耳記下12: 1-12中拿單對大衛的拜訪)。同樣,如果上帝幹預了個人的判斷,伴隨的對話,為了尋求可能的罪魁禍首,實現創世紀4: 9-12的真正契約性(如上帝該隱的互動),我們應該迅速懺悔(如拿單拜訪大衛撒母耳12:1-12)。簡而言之,懲罰,特別是針對違法行為的懲罰,可以作為提供者道德教化的壹個因素,從而改造行為,這壹原則得到了廣泛的支持,盡管這種支持是間接的。簡而言之,有壹個非常廣泛的,如果是間接的,攻擊性支持的原則,懲罰,特別是如果適當的話,可以作為罪犯道德的照明元素,因此,改造行為。
今天修改了前面的部分,其他的下次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