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
(壹)房屋建築物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
房屋和建築物作為最重要的固定資產,具有相對特殊的結構和屬性,使用壽命相對較長,價值相對較高,其使用價值的表達也是壹個相對漫長的過程。根據收支匹配原則的要求,它們的折舊年限也應該相對較長。因此,本條規定房屋建築物的最低折舊年限為20年,基本反映了房屋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況。本條所稱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包括廠房、營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住宿用房、食堂等房屋;建築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臨時棚、車棚和其他簡易設施)、堆場、道路、橋梁、平臺、碼頭、涵洞、加油站和管道、煙囪、圍欄等。獨立於房屋和機器設備;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與房屋、建築物密不可分且價值未單獨計算的附屬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風、水、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為65,438+00年。
與其他交通工具相比,飛機、火車和輪船的性能更強,價值更高,使用壽命相對更長,折舊壽命也相應更長。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等。,還具備使用年限長的特點,且折舊年限應相對較長。因此,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65,438+00年,包括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公共汽車、卡車和車輛上的配套設施不單獨估價;船舶,包括未單獨計算的各種機動船舶和船上配套設施;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包括各種機器、機械、機組、生產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傳動和傳導設備等。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最低折舊年限為5年。
這類固定資產除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外,均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即它們不是直接的生產工具,而是器具、工具、家具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起輔助作用。它們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最低折舊期限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
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價值相對較低,使用壽命較短,因此折舊年限應相應較短。因此,本條規定此類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這類固定資產包括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船)、摩托艇、帆船和其他交通工具。
(5)對於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根據原外資稅法實施細則,電子設備最低折舊年限為五年。考慮到科技發展迅速、技術更新換代快、電子設備使用壽命相對較短等各種現實因素,本條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改為3年,以提前企業折舊扣除。本文所稱電子設備是指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利用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包括電子計算機、由電子計算機控制的機器人、數控或程序控制系統等。
(六)企業確定折舊年限的自主權。
上面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種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而且只是壹個基本要求。不排除企業本身規定資產折舊年限長於最低折舊年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在比本條規定的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期限內計提折舊。
(七)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折舊年限的權力。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最低折舊年限作出不同於本條規定的規定。因為考慮到現實很復雜,各種固定資產的屬性和用途也會發生變化。如果不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及時作出調整,就容易變得僵化和機械,難以適應實踐的需要。因此,根據本條授權,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可以在不修改《條例》的情況下,對不同於本條原則確定的各類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作出規定。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