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義務以及持有人的權利。
六條規則
壹、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 ...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提交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數量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資金:
1 ..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累計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人累計不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資金方式:不得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或講座、報告、分析會和通知、傳單、短信、微信、博客、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實體募集資金:
1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是指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金額不低於1萬元並符合以下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合同等非法人形式,集合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徹底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壹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不同私募基金財產、私募基金財產與其他財產應當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作原則,有明確的主營業務,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者有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組織架構應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墻制度和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分工合理明確、獨立運作。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針對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成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披露信息。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等非公開披露方式向投資者披露信息,也應當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臺報送信息。
動詞 (verb的縮寫)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制私募基金的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資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的重要內容需要附在基金合同中。
4.禁止分割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的募資流程。
6.增加對特定對象的調查程序。
不及物動詞私人投資基金合同指南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私募基金以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同形式設立,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和其他基金參與人依據合同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投資者按照《公司法》規定通過出資形成獨立的公司法人,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是基金公司的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基金,即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是基金管理人本人或委托專業機構作為受托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