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教法關於婦女的法律
酷刑有很多種,大致可以分為精神折磨和肉體折磨兩種。這裏主要指肉體折磨,現在為大家壹壹列舉。淩遲淩遲,或淩遲,寸斬,戮之,俗稱千片萬片屍橫遍野,是最殘酷的死刑之壹。這壹年,劊子手將受害者的肉分成數百到數千塊,用刀割掉。囚犯在死前往往要忍受數小時的痛苦。而且,執行力很講究。如果受害者立即死亡,或者刀傷不正確,則意味著劊子手執行失敗,劊子手可能會受到懲罰。這種刑罰主要在中國古代執行,但西方也有類似的記載。在西方,當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大帝命令女巫用鐵鉤子將她們的血肉分開處死時,這種刑罰類似於年刑。在中世紀的歐洲,有用鐵梳子割掉肉的死刑,在16世紀的日耳曼地區仍然執行這種死刑。在中國,死亡年始於五代。與春秋時期處死屍體不同,死亡之年處死的是活人。元朝限定為120刀。它在明清時期達到了頂峰,受到了廣泛的懲罰。明武宗時期,太監劉瑾被處以此刑,據說被砍了三天三夜。這種刑罰主要針對漢奸,明朝皇帝朱迪也處決了許多幫助明朝皇帝朱允炆的忠臣。由於淩遲的殘酷性,自古以來就有許多人主張廢除淩遲,包括南宋詩人陸遊和清朝同治年間英國駐華大使館參贊韋德。最後,在1905年,淩遲等死刑被廢除,但在1907年仍有執行記錄。與其他死刑判決壹樣,壹些囚犯在被送往刑場之前會在街上遊行。當妳到達刑場時,妳會把犯人綁在刑場上,通常是綁在柱子上。像其他古代的死刑酷刑壹樣,大部分在壹年中執行的死刑都允許人們觀看,有時他們甚至可以站在離受害者很近的地方。有些人更喜歡看別人被殺。壹些囚犯,無論男女,將被剝光所有衣服並暴露在群眾面前,包括他們的性器官。只有壹小部分囚犯可以保留壹些衣服來遮蓋重要部位。這種做法的目的之壹是對囚犯的壹種* * *懲罰。在執行死刑時,拷問者經常用漁網抓住犯人,然後用刀沿著漁網的輪廓壹片壹片地割下犯人的肉。處罰的刀數不是壹個固定的數字,因人而異,因朝代而異。宋代只有八到壹百二十把刀。在切割之前,囚犯的四肢將被折斷以防止他反抗,然後他的喉嚨將被割斷以防止他痛苦地尖叫。在明朝,它經常超過1000刀,甚至達到3000刀。王明德說:“年中的人的方法是治愈身體,然後切斷身體的潛力,而女人則隱居和封閉,留下她的內臟,結束她的生命,支撐和分裂她的身體,粉碎她的骨頭。””,“棋子”至此在名副其實。鄧之誠《續骨董》卷二有雲:“世俗之言,明代寸刑劉瑾四千二百元,鄭智三千六百元。李慈銘的日記裏也說了。”然而,根據記載,劉瑾實際上被砍了300多刀,而計劃的3357刀是在三天內被砍的。第壹天砍了357刀,砍了10刀休息。劉瑾醒來後,又被砍了壹刀,但第二天劉瑾就死了。劊子手可能會受到懲罰,如果他切的刀太多或太少,或者死囚在不適當的時間死亡。從理論上講,當壹年即將砍到最後壹刀時,犯人剛剛去世;然而,也有傳說說,家人有時可以買通劊子手,壹刀刺穿心臟,提前結束囚犯的生命,以減少痛苦。切割的順序也有壹定的限制:如果是女囚犯,從* * * *開始,然後切掉乳房,然後切胸肌,然後切生殖器;如果是男囚犯,在割胸肌後,他會繼續割自己的生殖器;然後是大腿、手臂、腹肌和臀部。最後,剪去耳朵、鼻子、眼睛和嘴唇。切割時,助手負責報告刀數,並將切好的肉擺放在桌子上以備檢查;但其中壹些被扔在地上,甚至被賣給了旁觀者。明武宗的太監劉瑾,壹分錢就被賣給了圍觀群眾。到了清朝末年,殘肢會被裝進籃子裏公開展示。有時在未來,靈池會用壹把鋒利的刀砍下頭顱,並用壹把巨斧銼平屍體。後來,壹些囚犯將首先被給予鴉片以保持清醒並延長他們的痛苦。晚清時期有壹種“八刀刑”的方法,下面提到的傅之刑就屬於這種方法。此方法中的所有動作都是從左側部分開始,然後剪切右側的相應部分。首先,切開胸部,然後是肱二頭肌,然後是大腿,然後是手臂到肘部,然後是小腿,最後是斬首。頭顱將被懸掛起來,和樹樁壹起放在籃子裏展示。上吊上吊可以分為兩種:上吊和絞殺。“吊”是指將人的脖子吊在半空中,靠自身重力拉緊頸繩,從而導致死亡。“絞殺”就是用繩子勒死壹個人。壹般來說,把犯人吊在樹上或橫梁上是最簡單的方法。這種方法也叫絞刑。目前,囚犯通常被反綁在背後,站在閥門上(韓國的絞刑是坐在閥門上執行的),蒙上黑布(日本的絞刑大多用白布蒙住眼睛,而過去的英國則使用白色頭套),然後在他們的脖子上綁壹條吊繩。當劊子手拉開閥門時,犯人會折斷頸椎而死。還有壹種像拔河壹樣的勒死方法,兩組人在兩邊拉繩子,勒死中間的人。上吊致死的原因相當復雜,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類:1。壓迫頸動脈使血管閉塞,導致腦缺氧死亡(絕大多數);2.頸椎骨折導致中樞神經系統破壞(從高處墜落,這種情況只發生在懸掛過程中)甚至頭部墜落;3.壹般來說,人的脖子後面上方會有壹個螺旋結。當犯人下落時,收緊的脖子會使其後腦勺自然後傾,結會因下落的力量而反彈,結的力量足以折斷後傾者的頸椎,從而達到快速死亡的效果;4.氣管阻塞導致窒息(盡管大多數人認為這是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實際上很少發生);5.頸部神經壓迫引起的心臟驟停;它有壹個變體——加羅廷。最初在西班牙使用,使用螺旋技術,囚犯被勒死。囚犯將坐在絞刑架上,雙手反綁在柱子上。劊子手會在刑臺上用繩子套住犯人的脖子,繩子後面還會綁壹根短棍。這時,隨著劊子手轉動手柄,繩子會緊緊地套住死刑犯的脖子,然後在痛苦中窒息而死。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西班牙在1852年發明了壹種新型的絞刑,將絞刑機械化,可以幫助劊子手節省勞動力,並有望減少囚犯的痛苦。新的行刑方式用螺絲代替了原來的繩子,至於固定死刑犯的頭部,則是用鐵錘固定。當劊子手轉動短柄時,螺釘會從脖子後面鉆入脊柱,然後切斷頸椎。然而,這種方法不壹定能減輕囚犯的痛苦,因為螺釘可能不會進入脊柱。腰斬是執行死刑最殘忍的方式之壹。將罪犯從腰部砍成兩段(或兩段以上)的刑罰旨在延長罪犯的死亡時間並增加其痛苦(因為人體的主要器官位於上半身,在他死亡之前還有壹段時間)。壹般來說,犯人的最終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包青天的斬首刑罰也是其中之壹。傳聞河南書生俞鴻圖於雍正十二年(1734)三月十二日被判斬首。他是中國最後壹個被鄒斬首的* * *官員。俞鴻圖用手指蘸著血,在地上連續寫了七個“慘”字,才慢慢痛苦地死去。石刑是壹種以鈍器致死的行刑方式。根據不同的情況和地區,使用不同大小的石頭。根據壹些國家的法律法規,石刑仍然存在。這些國家包括也門、毛裏塔尼亞、阿富汗、索馬裏、文萊、伊朗、蘇丹、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沙特阿拉伯和尼日利亞。如果壹名已婚男子或已婚婦女與四名證人通奸,如果法官斷定他犯有通奸罪,他可以判刑。男人應該埋在腰部以下的沙子裏,而女人應該埋在更深的地方,胸部以下。此後,人們多次向囚犯投擲石塊。石頭大概有拳頭大小,壹塊不夠死。受害者最終死於嚴重的腦損傷和顱內出血。穿刺常常使用壹根很長的木棍,插入人體的特定部位,如直腸、口腔等。這種方法會導致犯人痛苦地死去,有時會持續幾天。酷刑棒通常插在地上,讓受害者在痛苦中死去。有時,施虐者會避免在穿刺時插入受害者的重要器官以避免他立即死亡,並避免像塞子壹樣大量出血。將囚犯置於公共場所後(有時包括當眾折磨囚犯和* * *者),在生殖器和直腸之間的會陰處切開壹個切口。然後在它們之間插入壹根粗木棍。插入人體的壹端是鈍的,可以推開體內的重要器官,大大延長受害者的生存時間。用於酷刑的木棍經常穿過胸骨,因此木棍的頂端壓在受害者的下巴上,以防止受害者的身體滑動。古埃及、亞述帝國、波斯帝國等西亞文明都曾使用穿刺刑。新亞述帝國時期的現代浮雕描繪了對猶太人的懲罰。古希臘歷史學家希羅多德在他的著作《歷史》中提到,當大流士壹世平定巴比倫城的叛亂時,有3000名巴比倫人被刺傷。這次處決的事件也記錄在貝塞斯達的碑文中。古羅馬的釘刑也來自穿刺之刑。迦太基人對那些有二心或在戰場上被擊敗的人實施這種懲罰,並經常實施其他懲罰。中世紀,亞述帝國的穿刺懲罰在歐洲和亞洲盛行。著名的弗拉德三世(也就是吸血鬼德古拉的原型)是壹個愛用穿刺之刑的人物,因此他得到了“穿刺男”的綽號。在14世紀至18世紀期間,刺死是對在波蘭-立陶宛聯邦犯下重大內亂的人執行的傳統刑罰。南非祖魯族人把穿刺的刑罰稱為“Ukujoja”,犯人是執行任務的失敗者、巫術使用者和戰場上的懦夫。結語值得壹提的是,所謂的酷刑有著令人震驚的效果,但古代的犯罪率遠高於今天。歸根結底在於司法投入。畢竟,無論子彈有多強大,它都必須擊中人才。無論酷刑有多殘忍,都必須適用於真正的罪犯。低效率的破案率勢必會大大降低刑訊逼供的效果。高效的破案率、極低的冤假錯案,讓犯罪分子沒有僥幸心理才是真正的解決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