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廣播電視節目使用的是歐美還是日韓的音樂作品,是否經過授權和付費,只有機構自己清楚。但從目前行業的潛規則來看,有些是沒有授權的,這也是為什麽播放的是歐美日韓的音樂作品,而不是中國的作品。日本韓國歐美去中國訴訟。
第三,授權是壹種約定,只要權利人願意給妳授權。
另外,可以關註以下內容:
合理使用是指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但應當在不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的情況下,標明著作權人的姓名和作品名稱,這是法律允許的。
法定許可是指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標明著作權人姓名和作品名稱,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除外,且使用行為為法律許可的行為。
兩者的區別在於,合理使用不需要付費,但法律許可必須;合理使用不需要在著作權人未聲明不允許使用的前提下進行,但法定許可必須是。
《著作權法》實施90年來,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的概念壹直在理論界使用。新著作權法的頒布實施,改變了原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範圍的規定。現總結如下,針對平時需求:
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但是應當寫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壹)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上不可避免地復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有關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文章,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得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量用於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
(七)國家機關在執行公務的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了顯示或者保存版本,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不向公眾收取費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壹)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用漢語寫成少數民族文字在中國出版的作品;
(十二)已發表的作品以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法律許可:
第二十三條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民教育規劃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準使用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編入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文字短篇、音樂作品或者美術、攝影作品單篇,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 標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第三十二條作品發表後,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摘要、資料發表,但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抄的除外,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九條錄音制作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進行錄音,但是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允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
第四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已經發表的錄音制品,但是應當支付報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也對法律許可作出了相關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條已經在報紙上發表或者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傳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不得轉載、摘抄,網站轉載、摘抄並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並註明出處的以外,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或編輯的作品超出相關報刊轉載作品範圍的,應認定為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