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首先要理解道德的含義。壹般來說,提到道德,人們無疑會把它與善、美、正義、榮耀聯系在壹起。它和法律壹樣,也是壹種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通過社會習俗和人們內心的信仰來實施。所以,道德被理解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道德作為壹個完整的概念,根植於風俗習慣。原始社會,人們生活在壹個以血緣為基礎的氏族社會,氏族成員主要受風俗習慣的調整,從食物分配到婚姻締結都體現了風俗習慣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社會關系變得越來越復雜,不可能完全靠風俗習慣來調整,於是道德就出現了。所以,道德不是抽象地從人的內心來的,更不是從宗教神學來的,而是有壹定的物質基礎的。哲學上,把道德歸入上層建築,是維護階級的經濟基礎。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不可能用習俗和道德來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社會需要更有力、更廣泛的標準和規範來調整,法律應運而生。法律的出現並不意味著社會關系的調整不再依賴於道德。法律在調整的方式和範圍上也有局限性,道德仍然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法律和道德在調整社會關系中都起著重要的作用。
道德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壹種方式,與其內容和特點是分不開的。單從內容上看,道德是有價值的。價值,即善、美、正義、光榮、正義等。,是道德內容的最高層次,是評價人的意願和行為的最高標準[1]。在西方法學中,自然法學派用價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在探索法律時,更多的是與道德相關。可見,道德在法律的評價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這也是道德與習慣的重要區別。看他們有沒有價值評估的作用。
道德除了其價值外,還具有以下特征。第壹,道德具有階級性。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道德,例如美國《獨立宣言》中表達的北美資產階級對英國統治的道德批判,《生產者黨宣言》中表達的工人階級對資產階級的道德批判等等。,都深刻地反映了不同階級的道德對立。第二,道德有物質約束。如前所述,道德的產生離不開物質基礎,這是由社會物質基礎決定的。隨著物質基礎的變化和發展,道德的性質和內容也相應地發展和變化。第三,道德具有同性,主要體現在內容上,因為道德的正義、善良、美好等內容符合人們的價值觀,能夠被人們普遍接受,例如,尊重人的尊嚴和平等,保護環境,互相尊重,節約金錢,互相幫助等。隨著人們在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的交流日益密切,道德的同性也會* * *。
儒家思想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主流意識,中國法律史的進程實際上就是儒家思想的進程。所以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在儒家思想中也有所體現,所以儒家思想中“道德為主,刑罰為輔”的觀念在中國後世的法律中也有所體現。比如孔子認為,壹部好的法律體現了壹種仁愛的精神,此外,它還必須起到維護孝道的作用。他說的是“父藏子,子藏父”,違背了當時不人道的牽連親屬的法律原則,強調的是親情和孝道的價值。?漢法?書中“先親親後躲”的規定,是將“父為子躲”的道德合法化荀子說:故不可非禮也。(?荀子修身?)。禮即道德,也就是說不符合禮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說真正的法律必須體現壹種道德精神,這種道德精神就是“禮”,所以中國的封建法制是壹種禮儀。
在西方,與中國不同。中國是農業大國,可以自給自足。但西部民族眾多,彼此相鄰,國與國之間的聯系主要靠商業。西方商品經濟非常發達,所以調整商品經濟的私法非常發達。人們希望在自由、平等、公正的環境中自由地生活,於是以自由、平等、公正為精神的道德推動了法律向這個方向的演進。例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說:在不公平競爭中,法院和立法機構近年來進行的壹些改革必須歸功於道德感的增強和促進,以及商業社會必須依靠比道德譴責更有效的保護手段來抵制壹些應受譴責的不道德商業行為的普遍觀念。此外,欺詐性廣告領域也出現了壹些新的發展[2]。他認為壹些商業道德應該被賦予法律效力。民法或商法的基本原則將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因此,從西方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來看,西方法律演進是成功的,至今仍被許多東方國家借鑒。
前面我們談到了中西方法律與道德關系的不同發展模式,那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是什麽呢?首先表現在法律與道德的壹致性上,即目的壹致,法律與道德都是上層建築,受經濟基礎制約,同時又具有獨立性和歷史性。它們都是維護統治階級利益、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是互補的。法律和道德都屬於社會精神文明的範疇,都是調整社會關系的方式,在不同的環境中作用是不同的。以中國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統治者為了影響被統治者,壹般更註重道德的作用。但是,在暴亂時代,統治者會更多地使用法律手段來鎮壓反抗。可見,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會秩序混亂,導致道德淪喪。相反,如果法律公正嚴格,還能促進道德教育。同時,法律可以貫徹道德。道德是預防犯罪的手段,懲罰是事後的懲罰。道德教育的宣傳也可以降低犯罪率。壹般來說,有些違法犯罪的人道德淪喪,比如殺人、搶劫、縱火等。,雖然他們的法律觀念不強,而且大多沒有人權觀念。盜竊罪大多是不勞而獲,貪汙瀆職是沒有社會責任感和職業道德的。
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還表現在內容的趨同上。如前所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變而來的。現在,法律和道德是相互獨立的,但法律仍然以道德為基礎。法律將道德規範轉化為法律規範,並將積極的道德標準設定為法律應當遵循的規範。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以及上面討論的不正當競爭、公平和尊老愛幼原則,讓原本體現在道德中的義務通過立法得以實現。同時,法律還通過立法禁止壹些消極的道德義務,如禁止欺詐、偽證、貪汙賄賂等。違反這些道德也違反了法律。所以普通人僅憑道德常識就能知道哪些是犯罪行為,哪些不是犯罪行為,也不能總是用法律無知來解釋犯罪的原因,大多數犯罪都是道德淪喪。另壹方面,壹些法律規範反過來又是壹種新的道德規範。比如“不闖紅燈,禁止違章建築,相鄰而居”也是壹種社會道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不正當競爭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遵守這些規定也是壹種商業道德。
法律和道德雖然關系密切,甚至在某些方面有* * *相似性,但畢竟屬於不同的上層建築,所以法律不能完全等同於道德。當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如果所有的道德原則都轉化為法律原則,那麽法典就變成了道德準則,只是不利於人類進步而已,所以法律和道德是有本質區別的。
第壹,法律與道德的歷史和方式不同。從歷史進程來看,法律是人類社會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而道德習俗存在於人類社會的各個歷史時期。此外,道德因民族、種族、宗教、習俗而異,而法律在壹個國家或某個地區是統壹的。從法律產生的方式來看,法律是由州立法機關制定、修改和廢除的。只有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才能將其意誌轉化為具有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則是由人們長期的生活習慣轉化而來,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強制執行的,而道德更多的是依靠輿論和人們內心的信仰和良知來遵守[3]。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適用範圍不同。法律是區分罪與非罪、合法與非法的標準,而道德主要是劃分善惡的界限。這兩個邊界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相互重疊,也可以相互獨立。有很多情況:(1)被道德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謀殺、縱火和投毒。(2)有些道德規範不否認,而法律禁止。比如過失犯罪。(3)道德規範是肯定的,但法律是禁止的,如封建社會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反對統治階級的惡法。(4)道德上不提倡,但法律允許,比如離婚。但如果壹個人長期受到家暴迫害,提出離婚,現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綜上所述,法律與道德的調整和適用範圍有重疊的部分,也有矛盾的部分。就與道德相關的法律而言,這部分壹般只是“最起碼的道德”。遵守這些法律規定是道德最起碼的義務,但法律不幹預或者不能幹預道德。如個人誠信或人際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道德的適用範圍比法律更廣。那些與道德無關的法律,是道德無法調整的,只能由法律來調整。比如新出現的經濟法、行政法、環保法,只有程序性的規定,與道德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樣僅僅由道德來評判。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法律調整的範圍比道德更廣。當然,在調節人與自然的法律中,如環保法,也並非完全與道德無關。由於環境汙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人類對自然的態度被認為是壹個新的道德問題。如砍伐森林和空氣汙染,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和道德輿論的譴責。總之,隨著人類生產生活的發展,調整的範圍在不斷擴大。最後,後果不同,違法道德只造成兩種後果。壹個是懲罰。在原始社會,沒有法律,只有道德習俗和習慣。在原始社會,人和自然部落都形成了壹些禁忌。他們認為違反禁忌是壹種犯罪,並經常對違反者實施各種懲罰,如懺悔和驅逐。第二,良心的譴責和輿論的壓力,每個人的良心承受能力是不同的,如果個人沒有這個良心,甚至無視輿論,那麽道德規範自然是無效的。比如,面對壹個溺水的人,壹個人有能力去救他,而不實施救援。如果他認為自己的行為沒有錯,那麽道德對他就失去了作用。有時候壹個人的良心意識不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壹個時候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道德的。另壹方面,法律受到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時,不必考慮違法主體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據標準適用法律,做出評價即可。違反法律將承擔法律後果,受到法律制裁。道德與法律的區別不完全在於有無強制。道德強制可以借助無形的社會壓力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
法律與道德的區別表明,法律不是萬能的,保證法律實施的強制手段也不是萬能的。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和不足需要道德來補充和補足,要充分利用法律和道德兩種機制來調整,以形成和維持壹種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愛的社會生活方式[4]。
人們通常認為法律與道德的壹致性意味著個人違反了法律,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並沒有那麽簡單。雖然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畢竟性質不同,受民族歷史等因素影響,最強烈的表現就是兩者之間的價值沖突。
從中國歷史來看,法律與道德的沖突特別激烈,而解決這種沖突的方法往往是法律服從和道德。後漢書中記載了壹個案例。喬媛當齊國宰相時,壹個孝子為了替父報仇殺了人,被關進了監獄。喬媛被他的孝心所感動,想釋放他,但負責此案的縣令魯直尚未處理。喬媛壹氣之下殺了縣令,理由是縣令殘忍暴戾。這個案例真的很耐人尋味。依法辦案的縣長成了罪犯,被判了死刑,而兇手成了應該被原諒,被同情的孝子。在道德與法律的天平上,人們顯然把情感的砝碼放在了道德的壹邊。另壹個案例,民國時期,石建橋的父親參加了智豐戰爭,不幸被孫俘虜。孫殘忍地殺死了他。當時年僅20歲的弱女子石建橋,決心復仇,精心策劃,終於在天津1935將孫殺死,然後從容投案自首。當時,輿論同情她的行為,壹些名人,如馮玉祥,李烈鈞和於右任,簽署了壹封信,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來道德高於法律的傳統在中國已經根深蒂固了。今天這個“大義滅親”的案例,也反映了道德上的沖突。在古代,這種沖突是不存在的,今天的法律也不允許大義淩駕於家庭利益之上。即便如此,家庭利益之上的大義,往往是法官量刑時的酌定情節。
而在西方,人們有時會追求法律的合法性而非道德,走極端。比如著名的辛普森殺妻案,所有的證據和動機都可以證明是辛普森幹的,因為警方的取證是非法的,違反了程序法,而且現場發現的兇手手套和辛普森的手不是壹個樣子。法院判辛無罪,雖然“合法”,但為社會道德所不容。
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受到多方面的影響。有時候,隨著社會的發展,道德也在發展,但法律相對落後,容易產生沖突。再者,某國移植他國法律,導致現行法律與原有社會道德相沖突。但歸根結底,我認為法律和道德之所以會發生沖突,是因為它們是完全不同的社會形態。他們當然有相同的壹面,但他們的價值觀並不是壹壹對應的。如果它們是壹對壹的,那麽法律和道德就沒有區別了。如前所述,守則會變成道德守則,沒有強制力的約束,社會就會混亂。
法律與道德的價值沖突是不可避免的。雖然不能完全杜絕,但也要盡量減少。首先,道德建設應與法律建設同步進行,在立法改革中考慮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離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的過程中,要註意與國情相結合。第三,加強法制宣傳,把人們的思想從道德層面提高到法律層面。
所以,什麽是法律的道德化,道德的道德化是最關鍵的。對法律與道德關系最完美的詮釋是,法律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道德具有法律的性質,為人民所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