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八小時、每周工作時間平均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職工在下列節日期間休假:(壹)元旦;②春節;⑶國際勞動節;⑷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修復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法律客觀性: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日。如果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拒絕。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如果在五壹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則加班工資應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三倍,如果在5月2日和3日加班,則應按照公休日加班標準的兩倍支付加班費。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壹個月的帶薪天數。今年中國調整後的帶薪天數為265,438+0.75天。以壹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員工為例,他每天的加班基數為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在5月1日安排他加班,應當向他支付不低於69元三倍的加班費,即207元。如果妳在5月2日加班,單位應首先安排補休,否則妳必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此外,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用人單位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作息時間,且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如何確定?1.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的依據。需要註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中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崗位工資”等。,加班工資應根據所有工資的總和計算,而不能僅根據“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崗位工資”計算。2.勞動合同對工資數額沒有明確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的,以實際工資為計算基數。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所有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都屬於實際工資,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解釋》中規定的“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需要註意的是,當實際工資可以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加班工資、夥食補助費和勞動保護補助費應扣除,不能納入計算範圍。3.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的規定進行折算。4.實行計件工資的,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價格作為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5.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低於當地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員工的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企業在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時,可以先安排補休。只有在無法安排補休的情況下,才會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壹般指周末。當企業可以安排員工補休時,員工應該服從。這既保障了工人的休息權,又有益於工人的身體健康,還能使工人及時恢復體力投入新的工作崗位,有利於安全生產。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絕,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未經批準自願加班可以索要加班費嗎?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可以制定與國家法律不沖突的加班制度,並為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工資。可見,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加班費。加班工資可以計入員工最低工資嗎?員工的最低工資不應包括加班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扣除下列項目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壹)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因此,加班費(即加班費)不能被視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