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是壹個世界性的問題:不僅在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發達國家也是如此。醫院願意和患者協商“私了”的糾紛,不希望患者起訴醫院。所以醫院會賠錢求和,以保全自己的行政評價和社會形象。但“個人和解”壹旦開放,會給更多人“示範”,醫鬧無法禁絕。
美利堅合眾國
美國也有醫療糾紛和訴訟。美國醫學研究所1999發布的報告顯示,美國每年約有9.8萬人死於可預防的醫療差錯,遠遠超過工業事故和艾滋病導致的死亡人數,造成的損失高達290億美元。
但醫患關系總體和諧,沒有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事實上,美國每年死於醫療事故的人並不少,但令人驚奇的是“醫鬧”卻很少發生。
日本
日本是世界上人均壽命最高的國家之壹,但近年來,重大醫療事故時有發生。日本媒體曾披露,僅2006年,日本全國270家醫院就發生了1300起醫療事故,造成150人死亡。在之前的日本醫患關系中,醫生處於主導地位。但醫療事故壹旦發生,將嚴重損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權益,患者越來越註重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醫鬧”現象也隨之而來。
國外醫療事故糾紛如何處理?多成立第三方調解機構!
近年來,醫療糾紛的發生率在世界範圍內呈上升趨勢。如何有效預防和解決醫患矛盾,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高度關註的重要社會問題之壹。
美國醫院成立倫理委員會,如果有糾紛,先走法律途徑!
美國有關部門在處理醫療糾紛和其他醫患矛盾時,力求兼顧醫患雙方,努力尋找雙方利益的平衡點。在美國,幾乎每個醫院都有風險管理部門的倫理委員會,負責調查醫療差錯。他們從專業和技術的角度調查有爭議的案件,以判斷主管醫生是否盡職盡責,是否有過錯。
受害者本人和家屬也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聘請律師證明醫生有過錯。美國的法律很嚴格,專業律師也很厲害。壹旦醫院被證明有過錯,法官可能會罰款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美國有11個州,規定只有在醫療過失責任超過50%的情況下,被告才需要進行賠償,其他州則規定按照責任進行賠償。
美國人對醫療事故的處理有比較完善的體系,所以壹旦發生醫療糾紛,第壹選擇往往是打官司,很少去醫院鬧事。美國沒有衛生行政部門,其醫療標準和規範由美國醫學會制定。
日本的“調解優先”
在處理醫患關系上,日本非常重視建立醫患之間的信任關系。為了增加患者對醫生的信任,日本
65438-0995成立醫療評價機構,監督醫院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對所有醫院進行綜合評價,對評價合格者頒發合格證書,並在網上公布結果。
最難能可貴的是,日本各地的醫師協會還成立了“醫療糾紛處理委員會”,從第三方的角度協調解決醫療糾紛,使得調整更容易被患者接受,避免了醫療糾紛的發生。
另外,利用完善的醫療保險制度化解矛盾,醫院通常會給醫生買保險,很多小糾紛或意外都可以通過保險公司解決,不會導致大的糾紛。
在德國的新加坡,有獨立的調解機構,效率比法院還高!
在德國,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或其家屬通常會首先與有關醫生或醫院直接聯系,以確認事實並協商可能的賠償。如果這壹措施未能取得成效,患者可以向壹個名為醫療事故調解辦公室的機構尋求幫助。調解處是德國設立的在庭外處理醫療事故的機構,由各州的醫師協會單獨或聯合多個州的醫師協會設立。
調解辦公室的工作人員由法律專業人士和醫生組成,團隊中必須有壹名醫生與涉嫌造成事故的醫生從事同壹專業,以保證事故的專業鑒定。
但調解辦對事故的最終處理意見只是建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任何壹方不同意該意見,仍然可以訴諸法律。
新加坡處理醫患矛盾的方式和德國類似,有專門的紀律和投訴調查委員會。
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是處理醫患糾紛的保障。
日本
日本《刑法典》第211條規定“因業務上的疏忽而致死傷”是指任何人在業務上忽略必要的註意,因而致死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因重大過失致人死亡的,也應當受到處罰。
法國
法國《刑法》第222條規定,任何人因笨拙的錯誤、粗心、註意力不集中、疏忽或未能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或照顧義務而完全喪失工作能力三個月以上的,應處以兩年監禁和20萬法郎罰款。故意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或照管義務,處罰增加到三年監禁和300,000法郎罰款。故意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或照料義務,致使他人在三個月或三個月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處以65,438+0年監禁和65,438+0萬法郎罰款。
俄羅斯
俄羅斯的很多法律(比西方國家多)都貫穿著壹個鐵壹般的原則:公民健康第壹。無論民族、性別、經濟地位和文化背景,患者保護自身健康的權益都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在許多法律中得到充分保護。據悉,患者或其家屬可以使用的法律武器包括俄羅斯行政違法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醫學司法鑒定法等等。
美利堅合眾國
在美國,處理醫療糾紛最重要的依據是對醫生責任和傷害程度的認定:醫院和醫生的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失和責任,這種過失和責任在造成患者傷害中發揮了多大的作用,這些事實的認定直接影響最終的裁決。美國的司法系統在處理醫療責任訴訟時註重程序的公正性,將事實的最終認定交給由中立的公民組成的陪審團或中立的法官,這壹點非常重要。大多數醫療糾紛的最終目的是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經濟補償方案。
結論:協商和好的司法有助於糾紛解決的文明化!
醫患糾紛並非沒有法律解決途徑:衛生系統、司法系統……但這些渠道往往被患者拒絕:“我們不相信”。現在國外越來越重視調解,醫院和患者都期待壹個公正的法官。
雖然世界各地醫療事故頻發,但醫患矛盾並不尖銳,患者也很少選擇暴力解決醫患矛盾,因為法律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要從根本上緩和醫患關系,就要給醫院施咒。成立體檢委員會,由退休醫生組成,接受患者投訴,對醫院和醫生的資質進行評級。
還需要成立患者協會,由協會對醫院的醫療事故進行鑒定,聘請合理合法的醫生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避免醫院醫生作為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不正常行為!
為了推進冤假錯案,我們必須堅持走法律程序,反映情況,我們還必須發送大量信件,並做其他必要的工作。
我是醫學建設者,我願意幫助任何力所能及的捍衛者!每壹個捍衛者都是建設者,是推動醫改、改善醫療、凈化醫療的最重要力量,每壹個捍衛者都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每個防禦者都拒絕與邪惡為伍!中國的保衛者和人民萬歲!中華民族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