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內容大致是這樣的:阜新縣老河堡鄉某村13歲以上兒童有土地,13歲以下兒童無土地。土地在13之前進行了調整。當時承諾是輔修三年,主修五年。當時預留了壹些流動土地,應該是留給新人口的,現在孩子拿不到土地了。
經查:今年4月以來,阜蒙縣老河圖鄉某村部分村民多次找鄉領導,要求為2002年後出生的子女分配土地。
但是根據相關規定,在1997年農村土地改革期間,1996年6月65438+10月1之前出生的孩子可以分到壹塊土地,之後出生的孩子不能分到土地。
因此,經調查,縣糾風辦和老河圖鄉政府提出如下建議:1。嚴格執行土地改革政策,根據1996年的縣鄉土地改革文件,其中規定“出生和婚姻將不再分割,死亡和婚姻將轉換為租賃管理”。退出的機動地應劃分為2畝或2畝以上的地塊,該組村民有優先承租權;2.為穩定土地承包,今年村裏可組織退出原有機動地,分塊和抽簽方式進行承包;3.做好村、鎮兩級群眾工作,用法律法規和政策教育村民,讓群眾了解國家土地政策。
相信看完上面的例子,大家難免會有壹個疑問,新生兒應該分嗎?其實大的政策和大的方向是壹樣的,就是說不管以前給孩子分土地的政策是什麽,因為不同地區的縣、鎮、村的政策不壹樣,但是現在壹個村有土地就要給孩子土地,但是沒有土地就不能打亂土地的再分配。
如上述案例所述,1996年土地調整時,除了主動承包本村土地和其他土地的村民外,村裏仍有剩余的流動土地,這些土地被平均分配給新生兒分組。如果單個承包人死亡,通過與另壹個村莊結婚獲得新的土地,以及在轉為非農業戶口後自願放棄原承包地,該村的村民代表將收回原承包地,並通過抽簽重新分配收回的土地。盡管地塊質量不平等,但分配給新生兒的土地面積是平衡的。
其根本目的是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長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以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那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有以下保護和維護承包方權益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農民個人之間承包的耕地、草原因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合同約定不予調整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的機動車;
依法開墾的耕地增加的;
(三)承包人依法自願返還。
從上面兩段不難看出,需要重新調整土地,村裏是否有土地給新生兒劃分土地。但是這個“地”是可以劃分的,壹般來說就是村裏的流動土地,而現在大多數村莊都沒有流動土地可以劃分。目前,在土地資源非常緊張的情況下,壹些有“實力”的村莊采取了拿不到土地就補錢的方式,以緩解拿不到土地的農民對子女未來的擔憂。然而,這種方式無法廣泛推廣,因為“錢從哪裏來”的現實問題迎面而來,政府是否有能力承擔這個巨大的資金窟窿仍是未知數。從我們每天收到的咨詢來看,村裏關於不給新生兒土地的問題很多,有時投訴也很多,其中流域問題混雜其中。那我們應該如何認識和處理這個問題呢?
首先,我省有《土地承包條例》,國家有《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確規定。簡單來說就是“土地不分給活人,死後土地也不會收回”。當然,這都是有先例的。即新生兒在村裏沒有土地的情況下,不能重新劃分土地,從別人那裏分走壹部分。對於去世的老人來說,只要沒有單獨登記,就不能收回他們的承包地,這是為了穩定承包關系中的土地。
其次,對於新生兒的承包地問題,想咨詢相關政策的人可以直接詢問當地鄉鎮農業和經濟部門,這是多年來的壹貫政策。
最後,不是廣大農民不知道這項政策,而是他們想不通。有關部門多年來壹直在推廣它,但從網上的咨詢或投訴來看,農民,甚至壹些農村基層幹部都想不通或有時不理解它。但是,只要有關部門能夠在群眾咨詢時給予耐心解釋,我相信群眾會對國家政策給予支持和理解。隨著
但是,如果壹直實行“三年壹小動,五年壹大動”,就不能只說三年前稍微動了壹下的土地是今年的標準,而是要再動壹次,平均分配,然後按照新的國家土地政策實行“土地長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