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法規定的收養條件是什麽?
《民法典》(2021.01+0生效)規定的收養條件如下: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範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單身收養的條件是什麽?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即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精神健康正常的成年人;
②年滿30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歲以上;但是,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③沒有孩子。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不受此限。收養繼子女的繼父母不受此限制。華僑也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壹個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疾病等嚴重疾病,他將來也可以收養壹個健康的孩子;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有正當職業或可靠收入來源,能照顧被收養人生活並承擔相應經濟費用的;
(五)沒有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病和傳染病。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撫養子女有特殊困難”“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侄女和第四代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侄子。
(七)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壹名的限制。
三、收養關系當事人應具備的條件。
(壹)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至少30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歲以上。
5.配偶收養子女需要夫妻雙方同意。
6、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7.關於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孤兒、棄嬰和找不到親生父母的兒童。
(3)送養兒童的條件:
1,孤兒守護者。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父母都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的監護人可以作為收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收養法》收養條件的知識。我國強烈支持收養。
法律客觀性:
特殊條件下的收養是相對於壹般條件下的收養而言的。收養法首先規定了壹般條件下的收養。在上述壹般條件下收養的基礎上,《收養法》還規定了壹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收養繼子女等。他們被稱為特殊收養,因為他們不受壹些壹般收養條件的限制。1.關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法》第七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壹)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2)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相差40歲以上。(3)被收養人年齡在14周歲以下。2.關於收養孤殘兒童,《收養法》第八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棄嬰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收養子女數為1的限制。3.關於收養繼子女,《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繼母經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不受下列限制:(壹)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二)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子女的疾病,且年滿三十周歲。(3)被收養人年齡在14周歲以下。(4)收養1兒童的限制。需要註意的是,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人(孫輩、子女)照顧和照料父母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會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不是改變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無法定義務自願撫養他人子女不屬於收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