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立案後被告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被告不到庭開庭審理的,可以缺席判決。
對下落不明的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公告送達,法院可以缺席審判。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被采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⑷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2.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有兩種情況:壹是如果原告能提供準確的被告地址,但被告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法律文書,這種情況壹般采用公告送達。另壹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真實、不準確或無法確定其真實性,導致無法送達法律文書。在這種情況下,可以以被告不明確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公告送達的方式通常是在指定的報刊上刊登要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因此當事人很難經常閱讀相關報刊的內容。公告送達的最終結果很可能是無法真正送達,受送達人無法得知相關法律文書的內容。其次,在現行的訴訟法律制度中,被告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審判也是非常不利的。被告因其失蹤而被缺席判決,被告無法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答辯並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由於我國對缺席判決的證明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法院總是審查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缺席判決往往是基於原告提供的證據作出的,這使得判決所依據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距甚遠。最後,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判決無法執行。最終判決可能成為壹紙空文,這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執行壓力,也損害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3.受理案件前,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二、如何宣告公民失蹤?
公民被宣告失蹤的案件,由失蹤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這便於人民法院就近調查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實,便於人民法院發布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便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被告下落不明情況的處理現狀如下:
1.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
2.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3.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提存有爭議的,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不能提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4.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知道他的下落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第三,債務人下落不明時如何追債
1.債權人有借條等證明材料。
第壹種方式比較簡單,即當債權人能夠證明因借條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時,債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直接向債務人原住所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債務。起訴的時候妳要有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比如借條,法院才會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通常在立案後以公告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當公告期屆滿債務人未應訴時,法院將對借貸關系明確的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雖然債務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請求,拍賣債務人的房屋或財產,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2.債權人無借條等相關證明材料。
然而,在許多借貸關系中,債務人往往沒有收據來直接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成立。此時,債務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托管人將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貸款。我國《民法典》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四、下落不明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原因嗎?
下落不明不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如下:
第壹,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和軍事行動,是當事人不能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妨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其他情形。其他障礙:
(壹)被侵權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
(三)債權人受債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不能主張權利;
(四)其他妨礙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客觀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八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