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歐洲資產階級啟蒙運動以來,“言論自由”就被公認為人權的基本價值。法國《人權宣言》和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壹條都將“言論自由”確立為法理上的壹項重要人權。1948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規定:“表達思想和意見的自由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壹;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寫作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他應該為濫用這種自由負責。”中國憲法還明確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盡管中國憲法將言論自由確立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與世界其他發達國家相比,當今中國的言論自由尺度仍有差距,公民因在網絡上發表批評性言論而被定罪的案例經常見諸報端。微博在今天的中國剛剛成為壹個為公民提供充分言論自由的平臺:它幾乎沒有準入門檻,任何人都可以註冊和使用;發布信息的時間和地點幾乎不再受限制;與傳統新聞媒體相比,公民在微博上表達對國家事務的意見和批評官員更加獨立和方便。與博客等信息傳播平臺相比,微博無疑淡化了精英階層的話語權。基層民眾通常通過“爆料”迅速獲得意見。
正是因為微博在促進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方面發揮了如此巨大的作用,微博反腐的出現才顯示出壹定的必然性。目前,中國的腐敗現象壹直為人民所痛恨,人們迫切而現實地需要利用言論自由來監督國家的公共權力。在當代中國,公權力的法律監督體系主要分為兩類:壹是國家監督,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監督;二是社會監督,包括政黨、社會組織、社會輿論、人民群眾和法律專業人士的監督。各種監督形式相互協調、相互影響,形成了壹個龐大的法律監督網絡。
微博反腐是言論自由與法律監督的良好結合,屬於我國法律監督體系中的“人民監督”,而這種監督與“輿論監督”存在壹定的交叉互動關系。當微博中的壹條反腐信息被廣泛轉發並引起網絡輿論關註時,傳統社會公共媒體也介入報道,從而形成更大的輿論監督力量,進壹步助推了微博中的傳播。“重慶裴蓓書記不雅視頻案”中公眾與媒體的互動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
同時,微博反腐作為壹種社會監督形式與國家監督之間存在互動回歸關系。當微博中爆出的腐敗事實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的輿論漩渦時,以紀委和司法檢察系統為代表的國家監督形式就會感受到輿論壓力,進而啟動法律程序介入腐敗案件的調查和處理。這也是上文提到的微博反腐特色之壹——事件的機構化處理。
在今天的中國,對國家權力機關(即各級人大)的監督往往流於形式。與紀委、檢察院等國家監督形式相比,微博反腐有其獨特的優勢:過去,普通民眾通常通過請願或發送舉報信的方式向國家機關舉報腐敗事實,但往往難以保證反饋的效率和調查的效果。在沒有追索權後,他們轉向傳統的公共媒體,但媒體是國有的,公共權力很容易幹涉媒體行為,媒體有自己的利益和關註。人們在向媒體舉報腐敗時會遇到門檻問題。在以微博為代表的互聯網媒體為網民提供了自由言論的巨大平臺後,網民利用微博發布腐敗事實的頻率越來越高,成功的舉報案例有目共睹。
針對這壹現象,清華大學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曾表示:“當前紀委的反腐機制存在缺陷。傳統方式是壹個封閉的系統,而在線報告是公開透明的。在壹個封閉的系統中,公眾輿論很少關註,實施反饋的系統會有缺陷。如今,非傳統的網絡舉報將推動我們反腐機制的改革。”這恰恰說明了微博反腐相比傳統反腐方式的優勢。此外,又開始興起的“拍手叫好”活動,博主甚至可以把隨時隨地看到的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等現象拍下來發到微博上,這讓公權力不得不被拉到陽光下接受更全面的監督。
綜上可見,微博反腐既是保障公民行使言論自由權的創新方式,也是擴大法律監督的新渠道,是言論自由與法律監督的良好結合。
應該回歸法律的保護和調節
與其他形式的言論自由壹樣,微博反腐最終應回到法律調整的軌道上來,並主要關註微博反腐現狀中的兩大問題:
第壹,公權力任意壓制反腐言論,侵犯公民言論自由。
網民通過微博等新媒體批評和舉報官員和國家機關,必然會引起被舉報人的不滿。官員手中掌握著大量的社會資源,他們屬於遊戲中的強勢壹方。他們可以通過自己的影響力甚至自己的工作行為向網絡管理單位施壓,要求其刪除或屏蔽對自己不利的評論。有的甚至利用警察等國家暴力機關,以“擾亂社會秩序”“誹謗國家機關”“侮辱誹謗國家工作人員”等名義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嚴重侵犯了公民正當監督公權力的言論自由。其中涉及的核心問題是如何厘清公民言論自由與侮辱誹謗官員之間的界限。
二是網民過度利用言論自由,發布和傳播虛假反腐信息。
由於互聯網和微博的特點,普通人向公眾發布信息的門檻空前降低。這也讓微博變成了壹把雙刃劍——微博用戶在監督公權力的同時,也過度利用了言論自由。壹些用戶為了博取眼球,故意誇大甚至編造腐敗情節,引發網民憤怒。不理智的網民在沒有判斷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轉發了大量評論。因此,壹個不好的現象是,微博的反腐過程充滿了“服從網民需求的腐敗事實”,而不是“服從真相的腐敗事實”。由此產生的輿論壓力不僅影響了官員的個人聲譽,還沖擊了國家機關的公信力,這實際上是在危害公眾的利益。
針對上述兩個突出問題,壹方面,通過微博對公權力進行監督以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迫在眉睫;同時,另壹方面也需要通過法律手段對微博在傳播中的不當言論進行規制。
首先,立法機關應重視和加強對微博等互聯網新媒體的立法。中國的互聯網立法主要包括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為代表的1部法律、2部行政法規、2部司法解釋和部分部門規章,但專門規範微博等新媒體的立法仍處於空缺狀態。因此,立法機關應認識到微博等新媒體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和意義,並將其保護和規制上升到立法層面。
其次,言論自由的邊界和憲法中保護人民監督權的原則應通過專門立法予以具體規定。例如,中國憲法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明事實,負責處理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任何人不得壓制或報復。”這些原則性規定可以通過專門的部門法律或行政法規進行細化,可以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用法律來防止公權力隨意幹涉公民的言論自由,確保微博反腐的有序運行。
最後,公民利用微博等新媒體進行監督時,要明確言論自由和批評監督的尺度。僅僅依靠立法和司法層面的運作是遠遠不夠的。公民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自我約束義務,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從而增強法律運行的有效性。對公眾來說,最難厘清的是兩個界限:批評和人身攻擊的界限,以及報道和侵犯隱私的界限。由於官員自身社會角色的特殊性,他們在享受納稅人特殊待遇的同時,也必須接受公眾的關註和評價。特別是在涉及公共利益和官員自身誠信的案件中,官員有責任為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批評和舉報;同時,由於信息不對稱,官員也應該容忍虛假指控並做出回應。但是,當情況不涉及公眾利益和官員本身的誠信,而只是官員的合法私生活時,就有必要規範這種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