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網絡謠言”後臺也收到不少留言,希望對此進行核實。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尚無規範或法律法規對“互聯網群主”和“互聯網群成員”區別對待。因為作為網民,無論是群主還是群成員都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如果妳觸犯了法律,妳將依法受到懲罰。
同時,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並於2017年6月8日正式實施的《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業內人士指出,這意味著不同的違法行為對應不同的處罰,“最高刑期八年”的說法並不準確。
“家規”:“群主”和“群友”必須遵守。
發現所有社交平臺對群體都有相應的使用規範。用戶在註冊時必須知道並同意。
以微信為例,《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以下簡稱《微信規範》)可以說是騰訊為微信立下的“家規”。《微信規範》明確指出“微信用戶在使用微信賬號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
這份近6000字的《微信規範》列舉了各類違規行為,明確微信群壹旦出現違規行為,微信群的創建者、管理者(俗稱“群主”)和實施者(要麽是群主,要麽是普通群友)都將面臨處理。
《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範》中的相關規定↑
那麽,哪些行為是違法的呢?
微信規範有具體說明。與“微信群”相關的,壹般涉及“數據獲取、使用”和“內容”。
在“數據獲取和使用”方面,《微信規範》明確規定,不得“未經其他微信用戶明確同意或者未向其他微信用戶如實披露使用目的、範圍等相關信息,復制、存儲、使用或者傳輸其他微信用戶的數據”;不得“要求其他微信用戶先享受並提交個人信息,然後才能使用某項服務或從事某些活動,例如填寫個人信息後算命和透露個人信息後加入群聊”。
與內容相關的規定較多,包括內容侵權、黃賭毒、賭博、危害平臺安全、涉黑涉恐、非法文章、欺詐信息、虛假信息、誘導分享和吸引關註等。
為了解釋不能發布的內容,微信規範還舉了壹些例子,其中壹些只是經常出現在微信群或朋友圈的謠言或文字:
震驚:在中國吃豬肉無異於自殺!!」「十萬火急請告訴妳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鮮。請盡快轉發”很可能被判定為擾亂社會秩序、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恐慌的虛假信息。帶有“我不是中國人”“請善意轉發”“轉發後我壹輩子都很安全”“我瘋了”“我會轉它”等字樣的信息涉嫌誘導分享和關註。
針對這些違規內容,微信規範明確:
對於違反該規範的微信個人賬號,“壹經發現,騰訊將刪除或屏蔽違規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並有權公布處理結果”;
如果在微信群內違規,“騰訊將刪除或屏蔽違規信息,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直至永久封號,並有權根據情況公布處理結果”。
微信還為用戶提供了壹個對不當內容說“不”的渠道。壹方面,群主可以對群進行管理,包括將發表不當言論和進行不當行為的群友從群聊中刪除,並在必要時解散群;另壹方面,群主和其他群友也可以通過微信客戶端進入投訴頁面,對相關行為和信息進行投訴舉報。
“國法”:群主的管理責任≠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在國家層面,《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堪稱互聯網集團管理的“國法”。
根據規定,“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和其他平臺建立的用於群組之間在線信息交流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和支付寶群聊等。條例所稱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的平臺;互聯網集團信息服務的用戶包括集團創始人、經理和成員。
但《規定》並未提出“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而是在第九條中指出:“互聯網群組創始人、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組空間。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為群組創始人、管理者開展群組管理提供必要的職能權限。”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描述了互聯網群組不同主體的責任↑
可以看出,《規定》已經明確群主和群友雙方都有責任維護文明有序的網絡群空間。
事實上,有網友將上述規定解讀為“壹旦群成員違反法律法規,將追究群主的法律責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衛國曾通過媒體表示,這是壹種誤解。他解釋說,《規定》主要要求群主對群內發布的信息承擔必要的管理責任。“群主應監督群內上傳的信息,防止任何人利用您管理的互聯網群傳播危害國家安全、誹謗他人、危害公共秩序或從事傳銷等非法活動的言論。”
需要註意的是,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同於違規者的法律責任。群主的管理責任不僅包括為群內成員服務的義務,還包括維護公共秩序的義務。壹般來說,如果違反了後壹項義務,例如沒有及時清除群成員的非法信息,則可能會被行政部門要求整改,或者因為整改不力而停止群服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當群內的非法信息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後果並且他有故意或過失時,才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楊曉軍也表示,群主的管理責任不是“讓群主也承擔群成員違法違規的責任”。他指出,在壹個互聯網群體中,不僅有作為責任主體的所有者,還有四個主體,包括所有者、參與者/發言人(群友)、網絡平臺提供商和有關當局,這四個主體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所謂“誰建群誰負責”,是指群主承擔相應責任,而非全部責任,不是其他責任主體轉移責任的“出口”。
此外,關於群主的責任,2020年曾有傳言:“任何超過65,438+000人的微信群明顯涉及色情圖片或視頻,群主和管理人員將被處以7-65,438+05天的行政拘留。”
當時,江蘇網警通過官方微博辟謠稱,“公安機關不會單純以群內是否存在淫穢色情信息作為處罰標準,但作為群主,在發現群內有人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血腥信息後,應及時采取提醒、勸阻、移出群聊等行動,只有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在《規定》發布時,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相關負責人也表示,如果群主需要承擔責任,首先將由平臺方進行處罰:“平臺方將依法采取降低信用等級、暫停管理權限、取消建群資格等管理措施。同時,平臺應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將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集團及創始人、管理者、會員納入黑名單。”
不難發現,群主確實承擔了互聯網群的管理責任,但並不意味著群主要對群內的問題信息負責。而且,在表述群主責任時,無論是“家規”還是“國法”都是指依法處置,並沒有“會判刑”甚至“判八年”的規定。
案例:群裏有人違法。為什麽不同的車主會“區別對待”?
王衛國還提醒,如果群裏出現違法信息,判斷群主是否有責任有兩個標準:壹是疏於管理造成的損害,二是管理過程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如果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造成損害,也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有當群主發現群內成員違法違規且未采取措施造成壹定後果時,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這壹點可以通過相關案例來驗證。
近日,廣州互聯網法院披露了兩起與微信群有關的案件。乍壹看,內容非常相似:為方便物業管理,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建立業主溝通微信群,群內用戶辱罵他人。
其中,某物業公司工作人員李某作為群主,在壹年多的時間裏,對群主的辱罵行為視而不見,對群管理中被辱罵者的幫助無動於衷。被侮辱人張某對在群裏發表辱罵言論的多名業主提起侵權訴訟。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相關業主的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判令其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張某還認為物業公司的不當行為是其名譽受損的重要原因,因此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廣州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創建微信群的行為屬於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因此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李某所在物業公司承擔。
另壹起案件中,微信群成員罵人後,作為物業公司代表的群主趙某及時勸阻,在勸阻無效後解散了微信群。法院判決趙及其物業公司無責任。但群友侮辱他人仍被依法判處承擔侵權責任。
審判長李鵬表示,兩起案件的區別主要在於群主是否及時履行了管理責任。第壹種情況,群主對群裏持續壹年以上的負面信息視而不見;第二起案件中,群主及時制止負面言語,並組織線下溝通,處理及時到位,故法院對兩起案件作出不同判決。
法官表示,微信群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組成部分。群內成員要在微信群內文明有序發表意見,自覺踐行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群主要高度重視並正確行使管理權限,履行微信群管理責任,積極維護清朗有序的網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