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話題很多。為什麽選擇這樣壹個話題來討論?當然,這個話題當然是業內值得討論的眾多重要話題之壹,但我想說的是,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不僅僅是眾多重要話題之壹,而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重要的壹個!然而,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和我們的政府,包括法官本身,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這壹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何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眾說紛紜。在本文中,筆者相信,只要我們的法官發揮他們所能發揮和應該發揮的作用,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壹定會得到更加順利的解決!
本文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論證上述命題。第壹,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可以發揮的作用;第二,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勢;第三,法官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討論將按上述順序進行。
法官可以發揮的作用。
1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震懾了侵權者。法院對各類侵權案件的審理,更能體現法律的尊嚴,震懾侵權者。然而,與其他侵權案件相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往往呈現出產業化、規模化、普遍化、反復性和頑固性的特點。僅靠壹般的社會教育是無法遏制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蔓延和擴散的。因此,知識產權法官在裁判案件的過程中,體現法律的威懾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可以通過民事案件中的賠償和刑事案件中的懲罰,使侵權者為其非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並阻止他們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
2 .使權利人得到足夠的補償,體現知識產權應有的價值。這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只有權利人得到足夠的賠償,才會有繼續維權的能力和意願,只有激發廣大權利人的積極性,才能贏得打擊侵權盜版戰爭的最終勝利。要知道權利人面對的盜版侵權陣營往往財力雄厚,實力強大,對權利人本身有很大的優勢。如果我們不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來判賠償,那麽我們就不必期待勝利。
3.教育公眾,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法官判決的案件都涉及特定的權利人和侵權人,包括名人和著名公司。這些案件往往受到媒體和公眾的廣泛關註,因此更具有宣傳效果,對公眾的影響也更大。
維護公平合法的知識產權交易秩序,促進知識產權產業積極發展。只有當侵權者和盜版者支付的價格高於正版經營者購買知識產權的價格時,才能真正建立壹個健康積極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侵權盜版不僅傷害了權利人,也嚴重挫傷了正版經營者堅持正版經營的積極性,破壞了知識產權市場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然而,失去了市場基礎的知識產權產業註定無法發展。中國科學研發和文化創造水平的嚴重低下(與中國蓬勃發展的經濟完全不成比例)已經很好地說明了這壹點。法官在知識產權案件中作出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不僅可以對侵權者和盜版者起到威懾作用,還可以對權利人和正版經營者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從而進壹步推動他們繼續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發展知識產權產業。
5.促進知識產權立法的健康發展。知識產權總是與創造緊密聯系在壹起,創造的目的和結果是產生新事物,所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總是需要處理新事物。知識產權立法永遠跟不上知識產權產業的升級。因此,如何將知識產權法的不變原則運用到具體新類型案件的審判中,進而推動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進壹步發展,將永遠是知識產權法官需要面對的課題。與其他審理非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相比,知識產權法官與立法機關的互動更加明顯,司法對立法的推動作用更加明顯。
法官在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力量中的獨特優勢
1更公平。相對於各個政府部門,法院無疑更加公正。因為政府部門總是和自己分管的行業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多企業從最初的審批到年審可能都要經過這些部門。另外,這些主管部門在某種程度上都有壹些部門利益,嚴厲打擊侵權盜版行為是否總是符合他們的部門利益就很難說了。相對來說,法院的公正性和獨立性要高得多。這也是我多年反侵權維權的親身經歷。
2更規範。與行政申訴程序相比,法院訴訟程序要規範和透明得多。法院訴訟程序有民事和刑事訴訟法的統壹規定,各地不壹而足。各級法院都在統壹執行程序,行政申訴的程序可能會因為不同部門、不同地方,甚至同壹個地方政府的同壹個部門,因為不同官員對程序的把握,甚至同壹官員在不同時間或針對不同的申訴,而有很大的差異。這使得權利人很難對其投訴有壹個明確的預期。
3更嚴重。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無疑比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更為嚴重。首先,行政部門對其受理的投訴往往很吝嗇,不出具任何書面行政決定或答復。其次,即使發出,其法律效力也遠不及法院的裁判文書——那是可以用來申請法院立即強制執行的。行政部門對壹些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理,很多都無疾而終。
對權利人的保護更加有力。行政部門壹般側重於對侵權人的懲罰,對權利人遭受的損失往往束手無策。從侵權人處收取的罰款或非法財物只能上繳國庫或返還行政部門本身,不可能送到權利人手中。法院判賠可以讓權利人得到賠償,從而增強權利人維權的信心。
可以調動的資源更加強大和廣泛。在法院系統,所有中級人民法院都有知識產權法庭,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現在越來越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每個法院的知識產權法庭至少有壹個合議庭,由三名法官組成,可以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這樣,全國有近千名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這是壹個非常龐大的力量,因為他們是近千名法官,而不是近千名書記員。近千名主審法官是指立案庭有近千名法官,執行庭有近千名法官,以及與之配合工作的近千名書記員,這還不包括配合辦理刑事案件的公安局幹警和檢察院檢察官;而且這支隊伍覆蓋全國各地,正在按照統壹的法律和程序辦案。更重要的是,由於法院可以利用自己的資源和協調部門的資源,也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權利人、律師甚至調查公司的力量。權利人要起訴,首先要自己或者聘請調查公司對侵權事實和侵權人進行調查,律師會根據法院的要求把材料整理清楚,配合法院審理案件。這無形中將反侵權力量擴大了數倍,這些不同的力量都在統壹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統壹的程序,有機、協調、高效地行動著。請問,哪個行政部門能有這麽強的能量?
因此,法院無疑是,也應該是,而且有能力成為各種反侵權力量中最強大的力量。
6對社會影響較大。媒體也經常報道各行政部門的反盜版行動。但是報道是例行公事,讀者或者觀眾不會覺得這些行為和自己有什麽關系。法院審理的案件不壹樣。它們會涉及特定的侵權人和特定的權利人,包括許多名人和著名的公司,可以引起公眾的關註。媒體往往會主動跟進報道此類案件。比如這兩年壹系列關於歌廳侵犯著作權的案件,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註和熱議,這種效應是行政案件無法產生的。因此,通過讓人們相信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法院可以在促進公眾知識產權意識的培養方面發揮非常獨特和重要的作用。
7持久性。行政部門的反盜版反侵權行動往往有壹個很鮮明的特點,就是有很強的階段性,比如什麽百日行動,什麽集中整治,這樣的話並不少見。在集中動作階段,壹般能感受到動作的氣勢。但是壹旦手術結束,壹切都會恢復原狀。法院不存在這種現象。除了每年年底法院不願意受理新的案件(壹般可以通過建立下壹年的案號來解決),只要權利人提起訴訟,法院隨時都會受理。也就是說,法院的反侵權工作是長期的,往往是有效的,沒有行政部門那麽大的起伏。
法院可以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毫無疑問,目前普遍公認法院是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共同構成了中國特有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然而,這壹立場對法院來說似乎仍然不夠。筆者認為,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應該是“最重要和最主導的”
在世界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力量都是法院,法院必然是權利人被侵權後首先想到的。行政部門可能只在某壹方面、某壹時間發揮重要作用。鑒於此,我們國家也提出了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並重,而且在這個制度中,我感覺政府部門是主導的。然而,令人遺憾的是,中國的這壹特點並沒有顯示出其獨特的優勢,這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權利人的批評。
如前所述,法院在能力上已經是最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實際作用越來越大,但還沒有成為真正的主導力量。下面筆者將主要從兩個方面闡述自己的觀點:
1法院如何進壹步發揮作用?
首先,法院在主觀上要充分認識到自己的強大能量和重要地位,要有勇氣發揮這種能量,承擔起應有的領導責任。
筆者發現,大部分總結法院工作的文章都強調了今年法院受理、審結、調解的知識產權案件數量,與去年相比有了大幅增長,從而表明法院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工作越來越有成效。同時,也有很多關於具體法律適用的條文。然而,很少有或沒有文章關註法院判決或調解的社會實際效果。
比如某法院對壹起侵權案件作出判決,媒體也進行了大量報道。那這種侵權行為改變了社會什麽?是因為這個減少的嗎?還是增加了?還是根本沒變?如果減少,真的是因為判決的正面影響嗎?如果增加了,背後的原因是什麽?如果沒有變化,是不是說明判決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決確實起了作用,是侵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還是侵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如果是,是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嗎?法院在以後的判決中應該註意什麽?
很少有法官關註或研究這些問題。或者說即使有,這種關註和研究也是不充分的,因為即使是像筆者這樣專門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也還沒有了解到這種研究的存在和成果。
這是什麽意思?這說明,從主觀上講,我們的法院有壹種被動的思維方式,就是往往更多地強調解決了多少案件和糾紛,解決得越多,取得的成績越多,而不強調法院的判決對社會是否產生了影響,產生了什麽樣的影響,如何通過法院的判決積極引導社會向更加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逐年增多,這說明了法院的成績,也說明了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越來越高,但也說明了我們社會的侵權現象也在增多——至少沒有明顯減少。換句話說,法院的判決並沒有嚇退侵權人,侵權現象也沒有嚇退。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很多侵權案件的被告會被起訴很多次,也就是被判刑後又侵權,然後又被判刑又犯。但是,大部分法院判的刑不是越來越重,而是越來越輕。為什麽?因為初審法官考慮的重點不是如何阻止侵權行為繼續,他們認為這是壹個宏大的課題,整個國家努力了這麽多年也沒有解決。單靠我們法院能解決嗎?他們主要考慮的是,被告不應該因為判刑太多,賠償太多而難以承受,從而不服判決上訴,影響案件的審結,最終影響個人糾紛的順利解決。
這種重視案件的解決而忽視其影響的思維模式,在目前的法官中很典型。這說明法院沒有“知識產權保護,還有誰”的意識。大部分法官的觀點還停留在法院主要解決糾紛這樣壹個層面,有很多糾紛需要法院解決。除了知識產權糾紛,還有許多其他更重要的糾紛需要處理。知識產權保護是壹個宏觀問題,由政府主管部門考慮。法院的職責是妥善處理上門的糾紛,讓雙方都滿意。
過分強調法院調解糾紛的功能,過分強調讓雙方服從和滿意判決,實際上是把法院和仲裁機構、居民調解委員會混為壹談。法院不僅僅是調解糾紛的地方,更是壹個崇高得多的位置。是引領社會向公平正義方向發展的主導力量。我們應該制裁和譴責錯誤和非法的行為,特別是那些惡意侵權的行為,贊揚和鼓勵正義的行為。法院有能力也有責任這樣做。
如果法院真的樹立以我為主的理念,積極考慮如何通過判決或其他工作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良性發展,而不是僅僅滿足於自己處理了多少案件,那麽在措施上實現這個目標就會容易得多。筆者在此僅提出幾點相關建議:
第壹,大幅度提高法定賠償的判定。特別是對於那些屢次侵犯他人權利的被告人;必須改變各類侵權案件判得越來越低的不合理做法。
第二,應該更經常地使用司法咨詢。對於那些多次判刑、多次犯罪的被告人,應向其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提醒其關註,建議其從行業、產業的角度采取適當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權行為的繼續。
第三,加強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目前很多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法律維權沒有信心,主要有兩個原因。壹是判給的賠償金太低,二是判給的賠償金太少,只要被告不主動履行,法院很難強制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被執行人與普通民事侵權案件或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完全不同。他們都以盜版侵權為職業,通過盜版侵權活動謀取暴利。法院執行壹直是個老大難問題。但再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也要重點執行。然而遺憾的是,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看到的是,壹方面盜版侵權者繼續大搖大擺的公開生產經營,換句話說就是繼續從事盜版侵權活動,而權利人幾萬元的賠償卻偏偏拿不到。這樣的情況,權利人怎麽可能不心寒?
第四,重視與公安部門的合作。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侵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更進壹步,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壹步處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實際上處於中心地位,可以調動壹切力量,互相配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只要法院解放思想,敢於真正承擔起領導責任,就能調動多方力量,釋放多重反盜版反侵權能量。同時,它不需要對現有的任何制度進行大的調整,也不需要國家增加大的投入。
只要法院承擔起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責任,我國的知識產權問題就會得到更好的解決。
為什麽說“只要”呢?原因很簡單,因為只要法院的判決合理有效,能夠威懾侵權,那麽肯定會促使相當壹部分侵權人在權衡侵權成本後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只要法院的裁決合理有效,就能激勵權利人維權,也壹定會吸引更多的權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打擊盜版侵權的戰爭中。
只要法院合理有效地判決賠償,侵權人不斷獲得賠償,支付越來越多的侵權成本,他們的實力就會不斷削弱,從事侵權盜版的能力就會越來越弱;只要法院合理有效地判決賠償,權利人就能不斷獲得賠償,權利的價值越來越得到體現,他們的實力就會不斷增強,從事反侵權反盜版的能力自然也會越來越強。
如果這樣壹種我們國家越來越強,我們的敵人越來越弱的趨勢不斷鞏固、維持甚至加強,那麽我們為什麽不相信知識產權的問題在不久的將來能夠得到徹底的解決呢?到那壹天,知識、創造力和文化將在我國得到充分的尊重,我們13億中國人民的壹切智慧和古老的智慧(不僅僅是廉價的勞動力)將得到充分的發揮。那麽,我們為什麽不相信中國——王者歸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