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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違反勞動法。
國企也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所有用人單位都要遵守。任何人違反勞動法都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嚴重涉嫌觸犯刑法。

強制合同無效,造成損害的,可以要求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壹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井下、有毒有害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八條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二條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要求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設施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事故和職工生命財產損失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九十七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