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商標權的行使
商標權的行使
法律主觀性:

商標權的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行政強制執行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強制相對人履行國家行政主體作出並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或者由國家機關本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履行或者代為履行該義務,然後向義務人收取費用的法律制度。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壹)代為履行也稱代理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確定的替代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者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收取必要費用的壹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代理業績必須同時滿足四個要求: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並且這種不履行是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2.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義務。3.代為履行的義務必須是能夠達到與相對人個人履行相同目的的義務。4.義務人應當承擔必要的費用。(2)執行刑罰執行刑罰是間接強制執行的壹種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絕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行刑可分為兩類:壹是行政處罰的執行;二是執行刑罰。(3)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指在無法通過代理執行、執行罰金等間接手段或者無法采取間接手段的情況下,執行主體可以依法直接強制執行義務人的人身或者財產,以迫使其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的壹種執行方式。直接脅迫是壹種強有力的脅迫方式,其適用除了不違反現行立法規定外,還必須堅持壹定的合理性。希望通過以上內容,您能對商標權強制執行方式的相關問題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在某些情況下,註冊商標所有人享有的權利與他人的合法權利和公共利益相沖突。為了協調權利人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法律對商標權的行使和保護進行了必要的限制。商標權限制的基本類型有:(1)善意侵權;(2)首次銷售;即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人出售其商品後,不能認定為侵權;(3)平行進口;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壹種認為不存在侵權;另壹種觀點認為,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應該說第三種觀點是最可取的。(4)變更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在實務界和理論界都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曾有壹個案例可供參考(北京楓葉服裝廠訴新加坡鱷魚服裝廠)。另外,德國學者提出的“反向打假”也是壹個比較有建設性的觀點。中國的商標權限制制度《商標法》是在1982。這不僅是我國商標法制建設的壹個裏程碑,而且對我國整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是建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知識產權法。這部法律包括總則、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批、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附則八個部分。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1982《商標法》進行了首次修改,增加了服務商標保護和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規定。2001 10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涉及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地理標誌和救濟措施,使修改後的《商標法》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商標權保護國際化的要求。商標權限制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權限制制度應包括商標合理使用、商標先用權、商標權窮竭等內容。從立法上看,各國法律對商標權的限制遠不如對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限制嚴格和普遍。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權限制制度。在立法實踐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f-11999發布的部頒規章《關於商標執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明確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1)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2)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或者屬性,特別是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產地、種類、價值和交付日期。這就是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2002年8月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商標權限制的內容。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適當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這壹規定是對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部委規章的肯定,對我國商標權限制立法和建立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具有深遠意義。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商標法》於2002年8月23日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於2003年3月30日實施。這不僅是我國商標法制建設的壹個裏程碑,而且對我國整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也具有重要意義,因為這是建國後我國頒布的第壹部知識產權法。這部法律包括總則、商標註冊申請、商標註冊的審批、註冊商標的續展、轉讓和使用許可、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商標使用的管理、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和附則八個部分。1993年2月2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對1982《商標法》進行了首次修改,增加了服務商標保護和撤銷不當註冊商標的規定。2001 10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商標法》第二次修正案,涉及商標權的主體、客體、地理標誌和救濟措施,使修改後的《商標法》更加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商標權保護國際化的要求。商標權限制制度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權限制制度應包括商標合理使用、商標先用權、商標權窮竭等內容。從立法上看,各國法律對商標權的限制遠不如對著作權和專利權的限制嚴格和普遍。我國商標法沒有規定商標權限制制度。在立法實踐中,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f-11999發布的部頒規章《關於商標執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九條明確規定,下列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1)善意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2)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或者屬性,特別是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產地、種類、價值和交付日期。這就是商標合理使用制度的內容。2002年8月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商標權限制的內容。根據《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適當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這壹規定是對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部委規章的肯定,對我國商標權限制立法和建立我國商標權限制制度具有深遠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