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發布關於征求《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的公告。《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同業拆借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資產形式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
事實上,這壹杠桿率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20年9月16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對小貸公司杠桿率進行了非標融資和標準化債券融資的區分,將小貸公司融資杠桿率上限統壹為5倍,各地可根據需要降低杠桿率。
此外,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遵循小額、分散原則,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整體負債、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壹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該值也與通知相同。
不僅如此,在利率、貸款等方面。,《意見》還要求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存款等。從貸款本金中預付。如果他們違反規定提前扣除,他們應該按照扣除後的實際貸款金額償還並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不得用於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在註冊資本、經營範圍、分類監管等方面,上海市金融監督管理局在《通知》的基礎上,結合監管實際進壹步細化了監管規則。
根據《意見》,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經營範圍是貸款發放及相關咨詢活動,以及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從事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與貸款發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
《意見》進壹步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投貸聯動結合股權投資和貸款發放的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針對《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評價體系”“根據評級結果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分類監督管理”,《意見》要求,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監管評級體系,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水平、合規狀況和風險狀況,綜合運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方式進行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去年底前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不滿壹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附《上海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防範化解風險,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8年第23號)和《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部門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各區金融部門。以上統稱為地方金融管理部門。
第五條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在市區實行部門聯動、聯合監督管理機制。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活動的監督管理,並負責聯系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管理、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和信息共享,強化監管協同,形成監管合力。各區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行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機制,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和穩定的首要責任,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的金融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具體監管工作。區財政部門根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區政府的要求,承擔初審、信息統計等職責,組織風險監測預警、防範處置,並采取相應監管措施。除設立、退出試點等重大事項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區金融工作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等監管工作。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提高對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三農”等普惠金融重點客戶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第七條鼓勵區政府引導和支持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和專項補貼等方式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貸支持力度,降低貸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務。
第二章設立、變更和退出
第八條試點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由區財政部門提出,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後,小額貸款公司方可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描述和組織形式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上海”;字體大小由公司自己決定;行業聲明應標明“小額貸款”字樣;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和下列要求:(壹)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二)股權結構符合本辦法規定;(三)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發起人;(四)有符合本辦法規定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業務規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具備支持業務運營的必要信息系統;(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八)有符合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章程;(九)國家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不得使用借入資金或他人委托的資金入股。
第十壹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有合理的股權結構。主要發起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80%。單個發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於5%。主要發起人的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其他發起人的股份壹年內不得轉讓或質押(監管部門、司法部門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發起人應為企業法人,管理規範、信用良好、實力雄厚,凈資產不低於6543.8億元人民幣,資產負債率不高於70%,原則上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企業發起人和自然人發起人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誠信記錄。
第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履職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和專業經驗,且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第十四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主要發起人應當向擬設立公司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壹)申請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名稱、住所、經營場所、註冊資本、股權結構、經營範圍等。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②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市場需求、同業狀況、公司市場定位、業務模式、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資產負債情況及未來三年盈利水平預測等。三、公司章程草案;(四)組織機構圖;(五)業務規範、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六)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資格證明;(七)發起人的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以及投資意向和能力證明;八、法律意見書。(九)營業場所證明材料;(十)保薦人承諾函;(十壹)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公司住所地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後,在30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壹)減少註冊資本;二股權變更。(三)跨地區變更住所的;(四)變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五)合並、分立和退出試點。
第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事先向公司住所地區金融部門備案,並在備案後30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壹)變更名稱;(二)增加註冊資本。(三)在該地區變更住所;(四)修改公司章程。(五)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以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區財政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事項報市地方財政監管部門。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自願退出小額貸款業務試點的,應當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區金融工作部門的意見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退出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同意之日起3個月內到市場監管部門辦理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和註銷,清算過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監督。
第三章操作規則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範圍是貸款發放、相關咨詢活動和股權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主要從事放貸業務。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開展股權投資與貸款發放相結合的投貸聯動。小額貸款公司股權投資和貸款發放的投貸聯動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循小額、分散貸款的原則,並根據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負債總額、資產狀況、實際需求等因素評估還款能力,合理確定貸款額度和期限。小額貸款公司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壹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凈資產的15%。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下調上述最高貸款余額。
第二十壹條經營管理良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同意,可以依法開展以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發行債券、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業務;在向行業自律組織備案後,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股東貸款和同業拆借整合資金。小額貸款公司通過銀行貸款、股東貸款和同業拆借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本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65,438+0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資產形式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五)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下調上述對外融資余額與凈資產的最高比例。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的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根據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不得用於下列事項:(壹)投資股票和金融衍生品;(2)房地產市場非法融資;(三)法律法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扣劃利息、手續費、管理費、存款等。從貸款本金中預付。違規提前扣款的,應當按照扣款後的實際貸款金額償還並計算利率。小額貸款公司與借款人按照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降低貸款利率,降低實體經濟融資成本。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資金管理,對放款資金(包括自有資金和外部融入資金)實行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款專用賬戶方可放款。轉貸賬戶需具備支持小額貸款業務存取款的能力,並應向區財政部門報備,定期提供轉貸賬戶運營報告和銀行出具的轉貸賬戶明細流水。區財政部門可根據監管需要限制特殊貸款賬戶數量。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完善治理結構,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以及審慎經營原則,制定符合其業務特點的貸款風險管理和分類制度,建立、完善並嚴格遵守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準備、信息披露、關聯交易、營銷宣傳、投訴處理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要求,規範債務催收的程序和方式,加強催收人員的專業培訓。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機構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擔保人或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人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催收債務,不得以下列方式催收債務:(壹)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③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征收人財物的;(五)以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非法傳播他人隱私;(七)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債務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充分履行在合同中載明並經借款人確認的借款金額、期限、年化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的告知義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還本付息的金額、時間、方式和逾期還款的責任。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設立批準文件、營業執照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不得擅自收集、存儲或者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二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規範經營,嚴守風險底線,禁止下列活動:(壹)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出售或轉讓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三)代理發行或者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產管理產品;(四)法律法規、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小額貸款公司監督檢查計劃,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督的形式。
第三十壹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配合當地金融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提供相關信息、文件和資料,並如實說明經營活動和風險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或者外部專業人員參與監督檢查,並將相應費用列入年度預算。
第三十三條現場檢查分為年度現場檢查和專項現場檢查。年度現場檢查,檢查對象為截至上年末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不滿壹年的除外),檢查期限為上壹年度,原則上在每年第二季度進行。根據監管需要,可不定期對相關小額貸款公司開展專項現場檢查。
第三十四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壹)進入小額貸款公司和有關單位的業務活動場所進行檢查;(二)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和有關單位對檢查事項進行說明;(3)檢查相關業務數據管理系統等。;(四)獲取、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經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損的文件、電子設備和其他證據材料以及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場所和設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進行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文件和資料,不得妨礙、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五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對小額貸款公司提出明確的整改和監管意見。區金融部門應當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督促小額貸款公司及時整改。
第三十六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在依法收集和處理小額貸款公司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分析評估其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及時進行風險預警並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收集相關信息時,可以通過詢問、要求補充材料和訪談等方式確認和確認經營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或可能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七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風險狀況等方面,綜合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情況,建立監管評級制度,實施監管評級。監管評級對象為去年底前批準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不滿壹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管。
第三十八條鼓勵小額貸款公司行業自律組織發揮積極作用。行業自律組織依照章程開展下列工作:(壹)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實行自律管理;(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三)督促會員開展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教育,調解糾紛,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調查處理對會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五)組織會員培訓和交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規定向當地金融管理部門報送下列材料:(壹)業務經營報告、統計報表及相關資料;(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政府有關部門、受委托參與監督檢查活動的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第五章風險處置
第四十壹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對經營活動中的風險事件承擔主體責任,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區金融部門報告。重大風險事件包括以下情形:(1)小額貸款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二)小額貸款公司有重大未決訴訟或仲裁;(三)小額貸款公司有重大負面輿情的;(四)小額貸款公司主要負責人下落不明或者正在接受刑事調查的;(5)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群體性事件。小額貸款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前款規定的重大風險事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24小時內向當地金融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區金融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小額貸款公司重大風險事件的性質、變化和風險程度及時做出判斷;對危害金融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置,同時向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置風險並向市政府報告。
第四十三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定期報告、出具風險提示函、責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小額貸款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說明業務活動和風險狀況。
第四十四條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市場監管部門等部門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勸其申請變更名稱和經營範圍,主動註銷,或者通過其他方式引導其退出小額貸款公司行業。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應當認定為“失聯公司”:(壹)無法取得聯系的;(2)在公司住所實地調查無法找到;(3)雖能聯系到公司工作人員,但不知道且無法聯系到公司實際控制人;(四)連續3個月未按監管要求報送數據信息的。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公司應被認定為“空殼”公司:(1)在過去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倒閉(未開展貸款和其他業務);(二)近6個月內無納稅記錄或“零申報”(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除外);(3)最近6個月無社保繳納記錄。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或者取消試點資格。
第四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按規定報送業務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未按規定期限報告重大風險事件,或者在風險事件發生時未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阻礙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履行職責,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銷毀、轉移有關資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小額貸款公司違法違規經營,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處罰;相關法律法規未規定處罰且未達到處罰標準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將違法違規行為記入違法違規經營行為信息庫並予以公布等監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校對: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