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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人身損害賠償條例中,除了誤工費還可以賠付哪些項目?
1.新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包括哪些項目?《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貫徹全面賠償原則。在補償項目中,增加了康復費和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取代了“殘疾人生活補貼”。具體體現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和第18條: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除第1項外,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交通事故壹般賠償標準

1,醫療費賠償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後,為進行醫療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特定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實際支出多少賠償多少原則。後續治療費采取定式補償的標準。後續治療費是指“損傷後遺留的功能障礙經治療後固定或損傷尚未恢復需要重新治療所需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為損害設定固定的標準賠償原則。

2.誤工費補償標準: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從受傷到完全康復期間(即誤工時間)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類似行業員工的平均工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應當按照差額賠償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誤工費損失最高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國有同行業平均收入計算。口譯中損失的時間沒有最大限度。對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益必須有合法證明;

(2)固定收入必須由受害人實際減少。受害人受到損害後,用人單位未依法扣除或者扣減受害人全部收入的,誤工費不予賠償或者少付。

3.護理費賠償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人身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理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受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5-10年的護理費。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認定的護理期,且賠償義務人已壹次性支付全部護理費用,多支出的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本院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基於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被害人基於法院判決壹次性獲得了護理費。至於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義務返還,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4.交通費賠償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主要交通工具是普通公共汽車。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應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用應以官方票據為準;相關憑據應當與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和次數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5.住院夥食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是指受害人住院期間或死亡受害人住院期間補助夥食所需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住院夥食補助是給“住院”的“受害者”的。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費用。

6.營養費用的補償標準營養費用是指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的人,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標準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1.傷殘賠償金的賠償標準《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傷殘賠償金按照受害人傷殘程度或者傷殘等級以及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自確定之日起計算20年。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壹歲將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1)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認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這在理論和實踐上都不是壹個很明確的問題。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依據是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認定殘疾賠償金的性質是指因殘疾導致收入減少或生活來源喪失而造成的財產損害的賠償,否定了《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7號【2001】對殘疾賠償金性質的認定。

(二)確定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並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處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為壹級,最輕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不能自理。

(3)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目前,我國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可以說是“多元”的。不同的權威部門對不同人的殘疾制定了不同的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傷者傷殘程度的評定,壹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傷殘評定標準》。傷殘賠償金的具體計算公式:a .傷殘賠償金(60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按100計算,二級減10%,其他以此類推)×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b .殘疾賠償金(60歲以上人員)=殘疾等級(1計算為100,二級減少10%,其他依次類推)××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增加年齡);c .殘疾賠償金(75歲以上老人)=殘疾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以此類推)×××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當然,如果存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實際收入未因殘疾而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職業已嚴重影響其就業”的情形,可以根據規定對殘疾賠償金進行相應調整。

2.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殘疾輔助器具是指傷殘受害人為補償其創傷性身體器官功能,協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果傷情有特殊需要,可以參考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期限和補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壹般適用”是壹項指導原則,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是“俗”,即準備的輔助器具要拒絕奢侈和豪華,不能壹味追求高品質。

(2)是否“適用”,適用的檢驗標準有兩個:a .能否真正起到功能補償作用;b .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如何確定備考機構?中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骨科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工作。實踐中,法院壹般應根據民政部門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確定殘疾輔助器具費用。賠償權利人超過輔助器具固定給付期限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5-10年的相關費用。

3.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過去,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為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年齡為18歲,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與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按16歲計算,50歲以下每增加壹歲減少壹歲,50歲以上按五年計算”不同。”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少10%,其他死亡按100%計算)×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傷殘等級(1等級按100%計算,11等級減100%,其他類推,死亡按100%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傷殘等級(65,438+0等級按65,438+000計算,二級等級減65,438+00%,其他按65,438+000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其他類推按100計算,死亡按100計算)×××

4.康復費、護理費等。康復費用要有相關證據,比如醫藥費單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傷殘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殘疾後,應根據護理依賴程度和準備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等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三)受害人死亡賠償標準

1,死亡賠償金性質的認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放棄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7號》中“喪失贍養”的立場,而是以“喪失繼承權”的理論來解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的死亡賠償金制度。根據這壹新定位,死亡賠償金的內容是收入損失賠償,其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而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2.死亡賠償金的具體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標準計算,按20年計算。但是,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1歲將減少1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歲以下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20歲-增加年齡);

(3)死亡賠償金(75歲以上人員)=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過去,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標準為生活補助費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標準。前者每月幾十元,後者實際上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每月只有兩三百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壹致性。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年齡為18歲,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壹年減少1歲;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這也與“未成年人按16歲計算,50歲以下每增加1歲減少1歲,50歲以上按5年計算”的規定不同。”具體計算公式:

(1)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殘疾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少10%,其他死亡按100%計算)×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者)=傷殘等級(1等級按100%計算,11等級減100%,其他類推,死亡按100%計算)。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歲以上)=傷殘等級(65,438+0等級按65,438+000計算,二級等級減65,438+00%,其他按65,438+000計算)×××××××××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歲以上)=傷殘等級(1按100計算,二級減10%,其他類推按100計算,死亡按100計算)×××

4.喪葬費補償標準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總額為六個月。如果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而死亡,無論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和其他情況如何,無論其生前居住在城鎮還是農村,支付喪葬費的標準不再有任何差異,應適用相同的標準來確定。新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再次修訂,不僅明確列出了需要賠付的項目,還對每壹項賠償的計算方法給出了明確的計算公式。這壹重要舉措極大地方便了公民對交通事故賠償法的直觀了解。希望大家仔細閱讀,細細品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