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1的七出口和七出口的內容。
2.“七出遊”和“七出遊”的歷史發展
七楚在中國古代婚姻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4另見
5參考文獻
七出七出的內容。
“七楚”壹詞在唐以後才正式出現,但其內容完全來源於漢代《大戴笠》中記載的“七楚”,又稱“七棄”。七次行程的內容如下:
第壹,“不聽話的父母”
那就是妻子不孝順丈夫的父母。在傳統中國,女人結婚後,丈夫的父母比自己的父母更重要,因此違反孝道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
第二,“無子女”
即妻子不能以“絕世”為由生下兒子。在傳統中國,家庭的延續被認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所以妻子生不出兒子就讓這段婚姻失去了意義。以唐律為例:妻子五十歲以上,無子女,便善聽。在此基礎上,認為沒有49歲以下子女,未合並。隨著中國傳統“壹夫壹妻壹妾制”的逐漸成熟,因無子女原因而離婚的情況大大減少。
第三,“淫穢”
即妻子與丈夫以外的男子發生性關系。原因是“無序種族”,即認為通奸會導致妻子所生的孩子來歷不明或世代不明,造成家族血緣的混亂。
第四,“嫉妒”
嫉妒的妻子。原因是“亂家”,即妻子的激烈嫉妒會導致家庭不和以及理想夫妻關系的混亂,而在很多觀點看來,妻子對丈夫納妾的嫉妒是有害於家庭的延續的。
五、“得了大病”
壹個身患重病的妻子。理由是“不能* * *興盛”,意思是不能壹起參加祭祀。在傳統中國,參加祖先祭祀是每個家庭成員的重要職責。所以,雖然妻子大病帶來的不便不僅僅是犧牲,還是主要原因。
六、“話多”
指妻子話太多或說別人閑話。理由是“離婚”。在傳統的中國家庭中,女性,尤其是那些資歷較低的女性,被認為不會更多地表達自己的意見,而妻子作為原家庭以外的成員,被認為有疏遠家庭的可能。
七、“盜竊”
偷東西。原因是“反義詞”,即不符合應該遵守的規則。
七項內容大同小異,包括:無子、淫亂、不識叔嬸、多話、偷盜、嫉妒、惡疾。
整體而言,“七出”“七出”的內容,多以公婆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如果妻子的行為或身體狀況不能滿足這壹考慮,公婆或丈夫可以提出離婚。相比較而言,妻子要想主動提出離婚的意思,條件要嚴格得多。
“七出”和“七離”的歷史發展
在漢代,雖然禮制中有“七去”之說,但這也成為普通百姓休妻的重要標準。文獻記載的離婚案件,大多以七走作為與妻子離婚的理由,但從未成為強制性規定,所以不遵循七走原則離婚的例子仍時常出現。比如著名外交戰略家班超,因為同事說他沈迷於天倫之樂,壹氣之下和妻子離婚。
直到唐朝的《唐律》才把七離納入法律條文,規定不符合七離或其他原因離婚的人,包括義不容辭、和諧離婚、違法結婚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七離是丈夫或公婆單方面離婚。但唐代對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不嚴格,私人原因離婚往往不受幹涉。當離婚的壹方拒絕接受訴訟時,法律主要由當地官員裁決。
宋元以後,離婚條例的執行逐漸嚴格。宋代士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壹件不光彩的事。因此,法律條文雖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執行更為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後稱為離婚證)的使用雖然始於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廣泛實行。離婚原因要附在圖書契約上,到了元代更是要求離婚證必須呈送官府驗證。因此,七大淘汰的法律規定得到了有效實施。這壹制度壹直延續到明清時期。
明代的宋濂和清中葉的於都曾批判過七出制對女性的不公,但直到清末民初,七出制才與傳統婚姻制度壹起受到眾多知識分子的廣泛批判。但在清末65438年至0909年參照西方法律頒布的現行《清代刑法》中,仍保留了七期所對應的相關法律,並將這壹刑法中的離婚部分延至民國初年。直到1930,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地、明顯地脫離了民法親屬關系中“七出路”的傳統觀念。
七楚在中國古代婚姻中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在中國古代,“七出”代表了婚姻制度中的壹項規定,壹方面防止了婚姻的隨意終結,另壹方面也保護了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這壹規定使妻子在婚姻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丈夫可以主動決定是否繼續婚姻。
但另壹方面,對於在傳統中國處於弱勢地位,無法在社會上獨立生活的妻子來說,七出法則也保護了她不會因為丈夫的個人好惡而被任意拋棄。此外,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受虐待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她的地方官員會利用七條法律要求離婚,以便妻子擺脫邪惡的丈夫。
此外,在傳統中國,“七出”規則有其局限性,以保證妻子不被輕易拋棄,即唐律規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說,在三種情況下,即使妻子符合“七出”條件,丈夫也不能隨意要求離婚。而“三不去”,指的是妻子曾經幫姑姑辦喪事,出嫁時窮,現在富了,“無以回報”。
但除其他條款外,規定了在壹定情況下,如唐律,妻子犯了重病或漢奸,即使妻子符合“三不”條件,丈夫仍可要求離婚。否則,丈夫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