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和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本行政區域內企業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
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碳排放信息的申報和核查。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統計、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鼓勵開展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引導企業和單位采取節能降碳措施。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推動全社會低碳節能行動。第二章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第六條本省實行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制度。
二氧化碳年排放量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企業,二氧化碳年排放量5000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業、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在5,000噸以上和65,438+0,000噸以下的工業部門企業需要進行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企業)。
交通運輸領域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的納入標準和範圍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將根據碳排放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分批納入信息報送核查範圍。第七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申報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應當委托核查機構對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核查,配合核查機構的活動,並承擔核查費用。
企業和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報告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超過65438+萬噸的,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復核。
省級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抽查,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八條本省內承擔碳排放信息核查工作的專業機構應當具備與核查業務相應的資質,並在本省內具有開展業務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從事核查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對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範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第三章配額發放管理第九條本省實行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新建(含擴建、改建)二氧化碳年排放量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納入配額管理;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可申請納入配額管理。第十條本省配額發放總量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本省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配額總量由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加上儲備配額組成,儲備配額包括新項目企業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第十壹條省生態環境廳應當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明確配額分配原則、方法和流程,經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由省生態環境廳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經濟、低碳和能源等方面的專家以及行業協會和企業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條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的年度配額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采用基準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確定。第十三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實行部分免費分配、部分有償分配,並逐步降低免費配額比例。
每年7月1日,省生態環境廳將按照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壹定比例發放年度免費配額。第十四條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合並的,其配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並後的企業享有和承擔;控制排放的企業和單位分離的,應當制定配額分割方案,並報省級和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因生產品種和經營服務變化、設備檢修等原因停產停業的排放控制企業和單位,應當向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交配額變更申請材料,重新核定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