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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女性反抗不公平的制度?
中國古代婦女改嫁權的演變歷史顯然是獨特的。第壹,先秦時代——女子改嫁現象普遍存在,同時儒家思想中壹直有禁止改嫁的說法。先秦時代仍處於人類文明的萌芽階段。原始社會形成的壹些習慣制度仍然存在,例如婦女地位較高,自由婚姻仍然普遍,這就是這壹點的體現。與此同時,奴隸主階級的宗法制度不斷加強,由原始社會儀式演變而來的禮制得到改造,自西周以來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並得到春秋時期興起的儒家思想的尊重和提倡。在婚姻制度上,壹方面,自西周以來,宗法制度和包辦婚姻已成為社會普遍尊重的婚姻原則。另壹方面,在壹些問題上,早期社會仍然存在壹些男女平等的痕跡。根據李周的規定,男性貴族可以娶很多人,但只能娶壹個妻子。如果裴元的妻子去世,理論上講,壹個男人不能再娶壹個妻子,而再婚的配偶只能被稱為第二任妻子,但必須保留裴元妻子的地位。《公羊傳》中說:“壹個軍閥娶了九個女人,就不會再娶了。”這種習俗在禮儀方面被傳給了後代。明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壹個由漢族地主統治的偉大王朝,明朝有這樣壹種做法:每個陵墓中有不止壹個陪葬皇後,其中壹些人在去世前取得了皇後的地位,壹些人在死後以“母親對孩子很珍貴”為由被封。然而,只有裴元皇後可以享受先於皇帝葬入地宮的優待,繼任的皇後或那些沒有皇後頭銜的人只能在死後葬在其他地方,然後在皇帝參加葬禮後被轉移到另壹個地方。【2】同理,雖然早在西周時期,禮制中就已有反對女子改嫁的言論,如《禮記》。郊區特征》壹文:“如果妳和妳的丈夫在壹起,妳永遠不會改變,所以妳的丈夫永遠不會再結婚【③】”,但在中國,這壹概念此時尚未廣泛流行。這是因為:壹方面,原始社會女性地位較高的遺跡仍然存在;另壹方面,落後的社會生產力也使人口再生產成為早期人類社會的重要任務,嚴格限制婦女再婚顯然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口繁榮。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古代壹個大動蕩、大變革的時代。舊的禮儀傳統和社會秩序已經完全崩潰。與此同時,社會生產力水平顯著提高,反映在思想文化上,出現了百家爭鳴、百家爭鳴的局面。在這壹時期,主張限制喪偶婦女再婚只是壹種籠統的理論,並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同時,在這數百年間,戰爭頻繁,人口損失慘重,生產力的發展也需要更多的勞動力,這使得婚姻承擔的繁衍任務更加重要。因此,即使是青年男女私奔在當時也不是絕對禁止的【4】,寡婦再嫁自然不成問題。即使在王子之間,這種事情也很常見。歷史上,魏的與他的繼母有染,孩子長大後娶了齊的女兒。看見齊的女兒很漂亮,就占為己有。”詩歌。高峰。《新臺灣》是任偉的諷刺作品。弓玄死後,他的長子公子固執地娶了宣姜【5】,並生了許多孩子。其中兩人後來成為君主。任偉還用“墻有自己的規則”來諷刺它。作為壹個君主,他娶了壹個再婚或結婚三次的女兒,他的後代沒有受到歧視,這表明了這種習俗的普遍性。在現存的先秦時期法律條文的記載中,並沒有對女性再婚的限制。當然,喪偶婦女再婚也有壹定的限制條件,即必須為丈夫服守喪期,必須遵守社會習慣對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等等。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推行法家思想,強調國家利益至上,而禮法道德傳統相對被忽視。在秦朝的家庭立法中,婦女在某些方面可以與丈夫享有平等的地位,例如婦女可以殺死通奸的丈夫,丈夫因毆打妻子和丈夫而受到同等懲罰,等等。反映在女性再婚的問題上,就很寬容了。江陵張家山漢簡秦律記載可見,有“夫死妻自嫁,取之者無罪”的規定。千百年來,秦始皇“會石刻”中的壹句“娶妻生子,死而不忠”壹直被視為限制寡婦再嫁兒子的規範。根據壹些現代學者的研究,這不是限制喪偶婦女,而是對未婚先孕做出負面評價。西漢武帝以後,儒家思想逐漸成為中國的官方正統思想。儒家倡導的道德和禮儀標準日益發揮其影響力,逐漸成為社會主流的道德規範和行為規範。漢代的儒家和官僚充分發揮了先秦典籍中男尊女卑思想的表達,對女性再嫁給予了進壹步的負面道德評價。班昭《女誡》說:“男有改嫁之意,女無適言。”千百年來,以女性的口吻嚴格限制同性的自由造成了深遠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