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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前款規定以外的城鎮市區,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推進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市場化和社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進環境衛生作業用工制度改革。環境衛生企業應當與環境衛生作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市容環境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方式。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的權利,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其履行職責。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損害或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的區域。第八條城市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按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公共廣場、公共水域和公共廁所,由養護單位和保潔作業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城市中的街道、居民區和村莊,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負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三)機場、火車站、汽車站、機動車停車場、公園、港口、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廠礦等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五)城市集市、展覽等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六)城市中的各類攤點由從業人員負責;

(七)本市港口客貨碼頭經營範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負責;

(八)城市河道及其兩岸管理區域,由河道管理單位負責;

(九)城市綠地的管理維護單位負責;

(十)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由建設單位負責;

(十壹)根據用地範圍,市內鐵路由鐵路運輸企業或有關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不明確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具體範圍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好責任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十壹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科學管理,重點做好主要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發揮示範作用。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市容環境衛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對不履行職責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