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管轄權上訴中法院審查的範圍和界限。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爭議焦點壹般為壹審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當事人對訴訟是否成立沒有爭議,法院壹般僅對管轄權進行審查。即使被告認為原告對他的起訴是惡意的,他自己壹方與案件無關,他也很少在提出管轄權異議時要求直接駁回他的起訴,而只是要求法院將其轉移到對他有利的法院。由於訴訟請求是否成立、爭議是否存在等事項屬於實質審查範圍,在管轄權上訴審查中壹般無需審查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法律糾紛。管轄權審查作為壹種程序性審查,無論是審查期限還是審查方式,都決定了我們應盡量避免跨越程序界限,誤入實質審查範圍。但是,管轄權審查的限制並不意味著管轄權審查只審查管轄權問題,特別是涉及惡意搶奪管轄權時,應適當擴大審查範圍,必須嚴格審查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審查範圍過小造成程序不公。
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程序要求。只有符合程序性事項的要件,法院才能依法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雖然我國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訴訟要件和判決要件沒有明確的區分,但實際上,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規定的事項實際上屬於訴訟要件,只有滿足這些程序要件,法院才能立案審理。然而,訴訟的要素並不完全局限於本條的規定。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符合該條的規定,法院可以立案並移交給商事法院審理。但是,有些案件的起訴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本條的規定,也可能仍然不真正符合起訴的要求。特別是當起訴涉及不同法律關系時,原告起訴不同被告可能有法律依據,而涉及的不同法律關系可能無法區分主次。但是,原告可能會利用這壹點來爭奪管轄權並獲得程序利益。此外,如果原告同時行使了多種不同的請求權,則需要結合相應的實體法進行考慮,從而判斷原告的起訴是否損害了第三人的訴權。因此,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完全以《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來判斷。
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關系到法院能否開庭審理並作出判決。因此,法院有權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進行審查。法院不僅要審查,還要依職權主動審查。即使當事方沒有索賠和申請,法院也必須依職權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