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上訴審理已經是終審程序,所以當事人在終審判決後不能上訴,但如果確實錯誤可以依法上訴並嘗試提起再審。上訴沒有時間限制,但不能影響案件的執行,即妳在上訴的同時還必須履行判決規定的法律義務。
二、民事訴訟二審後可以申請再審。
第壹百七十八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第壹百七十九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人員違法或者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壹)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2)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賄賂、徇私枉法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再審的相關規定
作為當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向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申請再審。?壹般是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再審申請或上訴申請,也就是說妳的申請要提交給作出終審判決的法院。經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後,如仍堅持申請再審或上訴,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181條?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本院院長批準。
根據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此外,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必須是特定的機關和人員:同級人民法院院長、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具有審判監督權的人民檢察院以及符合再審申請條件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