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應的,公婆虐待甚至殺害童養媳的惡性案件非常普遍。湖南巡撫邊寶坻總結說:“婆家對待童養媳,恩人多,隨意虐殺者多。”
晚清上海女孩。
據清代文獻記載,地方督撫、刑部乃至皇帝本人都曾辦理過此類案件,其間也曾有過爭論,焦點是如何懲治兇手(多為丈母娘)。
道光年間,浙江巡撫傅念亞向皇帝報告說,壹個名叫沈氏的女人殺死了壹個名叫王女的童養媳。請把殺人犯關進監獄(絞死)。給沈石緩刑比大清律嚴重多了。為什麽傅要求重罰沒有書面解釋,可能是因為他想用重罰來殺雞儆猴。
但刑部拒絕了福尼揚阿的請求,經道光同意,最終按大清律對申時進行了處罰:“壹百棍,兩千裏,須贖。”
晚清纏足的少女。
“準贖”是指只要申時花點錢(壹兩三錢),就可以不受任何懲罰地回家,繼續過平靜的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朝廷強調沈氏對皇室女兒的養育之恩,旨在維護皇室時代的家族榮譽和婆媳名分。
於是,兇手“有被罰之名,無被罰之實”,有人無所顧忌,導致童養媳被虐被殺事件層出不窮。
大約半個世紀後,另壹名地方官員要求法院嚴懲故意殺害童養媳的兇手。
晚清廣東姑娘。
1883年,湖南巡撫邊寶坻向朝廷報告了兩起案件。其中之壹是劉,壹個來自瀏陽縣的婦女。她6歲的童養媳魯美體弱多病,還拉肚子。她很反感,把香,燒紅的鐵棒和開水相繼放在魯美身上,導致她被虐待致死。另壹個是寧鄉縣女子謝,因不願花錢給童養媳周女治病,用手將其勒死。
這兩起案件令人發指,於是邊寶坻問道:“擬由刑部對壹個不滿14歲的孩子處以數年監禁,以消除虐待,保護孩子的生命。”他希望法院修改法律法規,用實際的懲罰來懲罰兇手,遏制虐待童養媳的不良作風。
晚清少女。
對於邊寶弟的舉報,刑部表示同意:“無理虐待不滿十五周歲的兒童,憤而殺害,情節殘忍的,依法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種處罰參照婦女因制造麻煩而被監禁三年的規定處理。
雖然有三年的實刑,但代價還是很小,對童養媳生命權的蔑視顯而易見。清朝的法律實際上助長了童養媳的虐待,給歷史上的童養媳群體形象增添了陰暗和悲涼的色彩。
參考資料:
《清實錄》《道光實錄》卷261;艾敬的寬容與寬恕——清末民初女性犯罪寬恕研究:民初法制與社會意識中的王石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