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業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可以通過調薪、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可能減少員工。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在工資支付期內停產的,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員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疫情原因,當事人無法在法定仲裁期限內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仲裁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疫情原因,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在法定期限內審理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相應延長。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如果員工在疫情期間被解雇,用人單位應掌握相關證據。如果員工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被強行解雇,則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管理部門申請仲裁,或者起訴用人單位,要求按照雙倍經濟補償金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