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行政事實行為的行為取向
行政事實行為的行為取向
大陸法系學者從不同角度對行政事實行為進行了界定,但迄今為止尚未達成壹致的觀點。然而,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研究也從最初將行政事實行為視為“法外行為”發展到認為行政事實行為也應受行政法約束並探索如何通過行政法對事實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救濟的階段。從實用主義的立場出發,英美法系並未將行政行為劃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而是堅持只要公民的權利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這也是其獨特的司法制度中壹種很好的選擇模式。

在我國,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最早見於第壹部行政法教科書《行政法概要》。本書作者提出,行政事實行為是指不直接產生法律後果的行政行為。雖然早在1983中就提出了行政事實行為的概念,但我國行政法學界對行政事實行為的理論研究並不深入。尤其是在我國的行政法教科書中,行政事實行為理論更是鮮有提及。關註“行政事實行為”的學術論文屈指可數。有些學者甚至將行政事實行為視為具體行政行為。在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21世紀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中,張建聲說:“行政事實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旨在影響或改變事實狀態的行為。”從目前的研究現狀來看,不僅對行政事實行為的內涵缺乏同壹性認識,而且對行政事實行為的價值、分類和救濟理論也缺乏系統性研究。

根據意思表示的要求,民事行為分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因此,行政法學界有人以意思表示要件來劃分行政法律行為和行政事實行為,這實際上是壹種誤解。因此,要正確界定行政事實行為,首先需要厘清民事事實行為理論。許多德國民法學者指出:“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民法學者通常所熟悉的法律行為,另壹類是真實行為;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核心區別在於,後者不取決於行為人的意圖而產生法律後果,而前者產生法律後果恰恰是因為行為人表達了這壹意圖,即法律使其成為實現行為人意圖的工具。”中國臺灣省的學者深受德國的影響。大多數學者認為,“事實行為人基於事實狀態或過程,是法律因其產生的結果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學者的通說,“所謂民事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設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客觀上造成事實法律後果的行為。”我國民法學界對民事事實行為的界定與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基本壹致。在民法領域,學者基於不同的調整方法區分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作為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兩類法律事實有什麽區別?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件,意思表示本質上是行為人建立法律關系的外在表現。例如,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要約是壹種意思表示。但是,事實行為根本不以意思表示為其要件,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也不是為了追求民事法律後果,因此客觀法在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中並不考慮不同行為人的具體意圖。如果事實上存在這些行為,即可以產生法律效果,而行為人是否具有實現這種法律效果的意圖並未被詢問,則這些行為被稱為民事事實行為。第二,民事法律行為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法律效力。法律之所以賦予法律行為法律效力,是因為行為人想要表達自己的意願,想要產生這樣的效力。對於事實行為而言,具有法律意義的不是行為人的故意,而是行為的客觀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