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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慈善促進規定(2019)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活動及與慈善相關的活動。第三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事業發展,將慈善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將慈善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政府年度預算,優化慈善事業發展環境,完善慈善活動監督管理制度。

市民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區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慈善募捐和捐贈第四條慈善組織應當具備公開募捐資格。出於慈善目的,不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可以與具備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慈善組織將使用慈善組織的名義開展公開募捐並管理所籌集的款項和物資。

配合公開募捐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應包括籌款目的、籌款用途、籌款費用分擔、雙方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第五條取得互聯網公開募捐活動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壹或者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在其門戶網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動客戶端等網絡平臺發布募捐信息。

市民政部門應當與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息溝通共享機制、信用信息披露機制和違法行為查處機制,加強協同監管。第六條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義演、慈善比賽、義賣、慈善展覽、慈善晚會等活動的,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告,明確活動現場口頭承諾捐贈的參與人應當與慈善組織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對於拒絕簽署捐贈協議的人,慈善組織有權向公眾公開說明情況。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報送民政部門備案的募捐方案。

前款規定情形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口頭承諾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引導其按照事先公告的規定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並明確受益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拒絕簽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慈善組織應當按照事先公告的規定及時向社會說明情況。

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不交付捐贈財產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的有關規定請求交付;捐贈人拒絕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受贈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第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活動並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收益用於慈善目的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受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不得指定其利害關系人為受益人;

(二)捐贈協議中明確約定將經營活動所得收益用於捐贈的具體比例或者金額、用途和履行期限;

(三)對外宣傳應當符合捐贈協議的約定,不得有虛假或誤導性內容;

(四)事後,根據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並將捐贈情況公開。

違反前款第(壹)、(二)、(四)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法查處;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第三章促進措施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促進慈善事業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依法從事慈善活動,支持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為慈善活動提供指導、幫助和便利。第九條對本市慈善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捐贈人出於慈善目的向慈善組織捐贈財產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市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稅務部門共同確認慈善組織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資格,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確認結果。第十壹條經註冊或認可的慈善組織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財政、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落實國家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優化辦理程序,縮短辦理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