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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關於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債務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債權人是債權人,債務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法履行義務。第八十八條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地點或者價格不明確,根據合同有關規定不能確定,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適用下列規定: (壹)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3)履行地不明確,支付貨幣的,在收到支付款項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壹方所在地履行。(四)價格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價格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市場價格或者類似商品的價格或者類似服務的報酬標準執行。合同中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的,由完成發明創造的壹方享有申請權。合同對科技成果使用權沒有約定的,各方均有使用權。第八十九條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債務的履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保證: (壹)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2)債務人或第三方可以提供壹定的財產作為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3)當事人壹方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向對方支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四)壹方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超過約定期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應付款項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留置的財產應當依法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第九十壹條合同當事人壹方將其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對方的同意,並且不得牟利。依法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必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的,受益人有權要求支付必要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