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明確規定,下列人員可以參加村民委員會選舉:1,具有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的,本人表示村民參加選舉;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只有本村的村民才能參加村委會的選舉。但是,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並同意參加選舉的人也可以參加村委會選舉,成為村委會成員。
哪些村幹部會被查處?
1,第壹類:以權謀私
村幹部的職位很多,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主任,村民委員會內設工作委員會主任。有的村還有婦聯主任和村民監督委員會;壹個村子雖然不大,但管理人員卻不少。近年來,國家給予農民的補貼越來越多,如購買農機補貼、保護耕地地力補貼、玉米生產者補貼、退出宅基地補貼、種糧大戶補貼、住房改造補貼、養老金、貧困戶補貼等。這些補貼要求村幹部將信息傳遞給每壹位村民,但壹些村幹部私下扣留了國家發放的補貼,這對村民來說是密不透風的。這樣的村幹部壹經發現就會被追究責任,他們在調查後會立即下臺。
2.第二類:接受賄賂的人。
請人吃飯是壹件很平常的事情。我們可以壹起交流工作進展,適度放松。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吃飯不僅僅是簡單的吃飯問題,而是簡單的聊天問題。吃飯時送禮已成為許多人升職致富的渠道。現在,村裏能辦的事都要經過這個環節。可以在幾分鐘內完成的事情必須使過程變得如此復雜。吃飯送卡在很多地方已經成為壹種常見的形式。這個我不知道。
3.第三類:充當犯罪保護傘。
在農村地區,目前大多數村民是60歲以前的人,年齡壹般在50歲至90歲之間。這些人普遍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他們的法律知識也沒有得到充分了解。他們中的壹些人本來就是錯誤的,他們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壹些村幹部利用農民的無知,壹次又壹次地為壹些人提供便利,比如村裏的貧困戶,他們原本就很窮。結果,在村幹部幫助下開豪車的人成了貧困戶。這類村幹部的好日子將在明年結束。
4、第四類:工作不專心。
隨著村幹部的福利待遇越來越好,很多人都把目光投向了這個職位。有些村幹部可以說是墨守成規,不務正業。例如,村民種植的水稻遇到了自然災害,他們應該作為村幹部開始解決,而他們不在場並無視村民的訴求。這樣的村幹部被發現後果嚴重,躲不了,因為村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調查組會被派去調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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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下列人員應當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壹)具有本村戶籍並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壹年以上,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申請參加選舉並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參加外地村民委員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