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公安偵查階段、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和人民法院審判階段。無論當事人涉嫌什麽罪名,只要沒有被人民法院定罪,就不能稱為罪犯,也就是沒有犯罪記錄。所以,請律師介入的最佳時機是在公安偵查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公安機關是不允許讓家屬或親屬探視的,只有律師才能見當事人。而且刑事案件越早委托律師,對案件的最終處理越有利。在偵查階段,或者壹旦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也就是被拘留,最好委托律師介入。如果有律師參與,可以更早了解真實案情,因為嫌疑人的口供還沒有成型,律師可以提醒對方怎麽說。其次,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如果發生了不好的事情,嫌疑人可以在聘請律師的時候告訴律師,律師可以上訴,指控對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