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至三千元、三萬元至十萬元、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兩校聯合發布《共同犯罪量刑指導意見(試行)》(2021、1年7月實施)。
⑾盜竊
1.構成盜竊罪的,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較大起點的,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室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等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提高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盜竊數額較大以上的,以盜竊數額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可以作為調整基準刑的量刑情節;數額不大的,以盜竊次數確定量刑起點,盜竊次數超過三次的視為加重處罰事實。
3.構成盜竊罪的,根據盜竊的數額、次數、手段和危害後果確定罰金數額,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在壹千元以上二倍以下;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盜竊數額無法計算的,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構成盜竊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起因、數額、次數、手段、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被告人的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是否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