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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員工可以仲裁公司嗎?
法律解析:在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俗稱勞動局)設立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必須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及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工商註冊信息(北京等不需要註冊信息。)第二,提交材料後,仲裁委員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立案,然後給雙方壹段舉證期和對方壹段抗辯期;然後舉行聽證會,然後在雙方之間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仲裁委員會將出具裁決書;勞動仲裁壹般在60天內結案;如員工不服,可在領獎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可以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程指導服務,代替當地律師撰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勞動者不會被耽誤到新單位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四條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