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遺囑繼承的時效有多長?
《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民法典》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規定
(1)訴訟時效期間,繼承人因不能抗拒的事由不能主張繼承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二)繼承人自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其繼承權糾紛確實處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期間的,可以按照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3)繼承人因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時效中斷。
(4)繼承人自繼承之日起第十八年至第二十年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自繼承之日起二十年內有權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壹名或者數名法定繼承人繼承。”規定遺囑繼承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進行,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確定。如果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履行贍養義務,被繼承人可以在生活上得到照顧,在精神上得到安慰。被繼承人生前立遺囑,指定盡到贍養義務的人(法定繼承除外)繼承遺產,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遺囑人應當在意識清楚的情況下,在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部壓力的情況下,明確表達自己的真實意願。如有必要,最好對遺囑進行公證。遺囑公證是最有效的遺囑。
第三,民法典關於遺囑繼承和遺贈的規定
公民可以立遺囑依照本法規定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其個人財產由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書寫並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壹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由上可知,遺囑成立但未生效,是因為遺囑人沒有死亡,而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生效的要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四條* *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時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