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爭議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它們可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的當事人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發生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訴訟費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2、超過1萬元至1萬元的部分,按2.5%繳納;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執行;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房款+0.5%繳納;
5、50萬元以上至654.38+0萬元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繳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繳納;
8、500萬元以上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0.7%繳納;
9、10萬元至2000萬元以上部分,按0.6%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征收;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每件離婚案件給付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2.侵犯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件賠償500元至6543.8萬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另行支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0.5%繳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繳納50元至100元。
(3)在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如果沒有爭議的金額或價格,則每件支付500元至65,438+0,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4)每件勞動爭議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各繳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具體支付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