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證明妳的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壹的,妳不僅不用提前30天,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約金由勞動者承擔就是違法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提交後,是否批準並不重要。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然不良公司會說妳是自願離職,沒交辭職報告,妳就很難有說法了。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有人簽收,可以用快遞寄到郵局,在“內部零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或通知書)”,保留回執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個人負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權益,妳可以寫個人原因)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壹天;
2.請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與我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上述事項應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下班時間)前完成。
註意保留公司要求妳移交給某人的書面通知和交接清單,這些都是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辦理交接的重要證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某人發出交接通知書,可以視為不必要的交接。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未按時支付,可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10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處理。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其不支付後才能索賠。
看我上面的回答,妳只有搞清楚書名“”所涉及的內容,才能完全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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