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員工實施盜竊行為,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並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這種行為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員工,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對員工復制公司信息的處罰:
1,可能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
2.刑法第219條立法解釋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3.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起訴: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二)導致債權人破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4.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規定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員工私自復制公司信息可能違法,甚至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竊取和沈迷,這取決於員工復制材料的目的。如果是自己用的,不是有意泄露的,壹般不算侵犯商業秘密,不會坐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9條
侵犯商業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款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權利人關於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秘密。
在前款所列行為中明知是商業秘密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視為侵犯商業秘密理論。
本條所稱權利人是指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經所有人許可的商業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