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助:投保保險可以緩解個人和單位因疾病、意外和就業帶來的風險,特別是市場上推出的互助保險,形成了壹種經濟互助關系;
2.合法性:保險合同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雙方需要根據條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3.經濟:通過保險賠償或支付實現經濟保障活動;
4.商業性:購買保險產品雖然是壹種保障,但也存在對價交換的經濟關系;
5.科學性:保險合同條款復雜,蘊含科學的數學計算理論。
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在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患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支付保險費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分擔意外事故損失的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來看,保險是壹種契約行為,是壹方同意補償另壹方損失的契約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的“精致穩定器”;從風險管理的角度來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壹種方法。
類型:
商業保險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補貼保險和海上保險。
大類按保險保障範圍分類,小類按保險標的種類分類。
根據保險範圍分為:人身保險、財產保險、責任保險和信用保證保險。
1.火災保險是對儲存在壹定地理範圍內並基本處於靜止狀態的陸地上的財產,如機器、建築物、各種原材料或產品、家用電器等因火災而造成的損失進行保險。
2.海上保險本質上是壹種運輸保險,是各種保險業務中最早的保險,保險人對因海上風險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承擔責任。
3.貨物運輸保險是除海上運輸以外的貨物運輸保險,主要承保貨物在內河、內河、沿海和航空運輸過程中的損失。
4.各種交通工具保險主要承保各種交通工具在行駛和停車過程中的損失。主要包括汽車保險、航空保險、船舶保險和鐵路車輛保險。
5.工程保險涵蓋各種項目期間所有意外損失以及第三方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6.災後利益損失保險是指財產遭受保險事故後,保險人對可能造成的各種無形利益損失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
7.入室盜竊保險承保因搶劫或盜竊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
8.農業保險主要承保各類農作物或經濟作物以及各類畜禽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9.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無論是企業、團體、家庭還是個人在各種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因疏忽或過失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在投保相關責任險後均可由保險公司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