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廣場地區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廣場的日常管理和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廣場的治安、交通、市容環境、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第五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治安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廣場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廣場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壹)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的;
(二)擾亂車站、商場、影劇院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等;
(四)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第六條進入廣場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和執勤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廣場交通暢通。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壹)車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橫穿車道的;
(二)機動車喇叭;
(三)車輛、行人強行通過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的;
(四)公共交通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不在規定的站點上下乘客的;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六)騎行或者鉆越、穿越交通隔離設施;
(七)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搭棚或者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八)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第七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公共衛生,保持廣場環境整潔美觀。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管理規定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垃圾、傾倒廢棄物;
(2)隨地躺臥或睡覺;
(三)懸掛、晾曬物品;
(四)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泄漏的;
(五)其他有礙市容環境的行為。第八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廣場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壹)借用、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損毀、刻劃樹木,采摘花朵和果實;
(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靠樹搭建棚子;
(四)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綠地、草坪;
(五)其他破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第九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完好。
廣場內禁止下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壹)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故意損壞路標、交通護欄、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等照明設施;
(三)毀壞或者汙損噴水設施、公告欄、畫廊;
(四)其他損害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完整性的行為。第十條廣場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制造嚴重幹擾他人的噪聲;
(二)從事客貨業務的非營運車輛;
(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擅自擺攤經營的;
(五)攜犬進出;
(六)耍弄、流浪、乞討的。第十壹條凡需在廣場從事下列活動的,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征得廣場管理處同意:
(壹)舉辦重大活動;
(二)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因施工、維修和養護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的;
(五)其他需要經有關部門或廣場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活動。
在廣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清洗、更新、維修、保養廣場內的標誌、標牌、公告欄、畫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各有關單位在廣場進行維修等作業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整潔和交通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