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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廣場地區綜合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人民廣場地區的管理,維護人民廣場地區的正常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指東起西藏中路西側人行道,西至黃陂北路東側人行道,南至武勝路南側人行道,北至市政建築、大劇院外墻線、地鐵人民廣場站範圍內的公共區域。第三條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廣場內的單位及其所屬人員,下同),均應遵守本規定。第四條人民廣場地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廣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等重要事項的協調和審議,組織協調廣場內舉辦的重大活動。

人民廣場地區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廣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廣場的日常管理和相關組織協調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廣場的治安、交通、市容環境、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第五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治安管理規定,自覺維護廣場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廣場內禁止下列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壹)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動鬧事的;

(二)擾亂車站、商場、影劇院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倒賣門票、文藝演出門票等;

(四)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第六條進入廣場的車輛和行人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警察和執勤人員的指揮,自覺維護廣場交通暢通。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壹)車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或者橫穿車道的;

(二)機動車喇叭;

(三)車輛、行人強行通過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或者路段的;

(四)公共交通車輛和其他客運車輛不在規定的站點上下乘客的;

(五)隨意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六)騎行或者鉆越、穿越交通隔離設施;

(七)占用道路擺攤設點、堆物、搭棚或者擅自設置停車場、點;

(八)其他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第七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公共衛生,保持廣場環境整潔美觀。

廣場內禁止下列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管理規定的行為:

(壹)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垃圾、傾倒廢棄物;

(2)隨地躺臥或睡覺;

(三)懸掛、晾曬物品;

(四)車輛裝載的貨物散落、飛揚、泄漏的;

(五)其他有礙市容環境的行為。第八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綠化,保護各類綠化設施。

廣場內禁止下列破壞綠化的行為:

(壹)借用、占用綠地或者改變綠地用途;

(二)損毀、刻劃樹木,采摘花朵和果實;

(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或者靠樹搭建棚子;

(四)踐踏花壇或者封閉綠地、草坪;

(五)其他破壞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第九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完好。

廣場內禁止下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

(壹)在建築物、構築物、雕塑和其他公共設施上塗寫、刻畫;

(二)故意損壞路標、交通護欄、廢物箱、公用電話亭、路燈等照明設施;

(三)毀壞或者汙損噴水設施、公告欄、畫廊;

(四)其他損害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設施完整性的行為。第十條廣場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制造嚴重幹擾他人的噪聲;

(二)從事客貨業務的非營運車輛;

(三)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擅自擺攤經營的;

(五)攜犬進出;

(六)耍弄、流浪、乞討的。第十壹條凡需在廣場從事下列活動的,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並征得廣場管理處同意:

(壹)舉辦重大活動;

(二)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因施工、維修和養護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的;

(五)其他需要經有關部門或廣場管理辦公室批準的活動。

在廣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二條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清洗、更新、維修、保養廣場內的標誌、標牌、公告欄、畫廊等市政公共設施,保持其整潔、完好。

各有關單位在廣場進行維修等作業時,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整潔和交通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