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導言:
在香港醫學界爭議多年的“安樂死”,近日有了突破性進展:醫務委員會通過了被動安樂死守則。該法於2000年2月生效。
?《被動安樂死法典》規定,只有在患者長期昏迷或成為所謂“植物人”,必須依靠儀器維持生命,且患者無法恢復意識的情況下,醫生才能考慮實施這種安樂死;實施前必須經主治醫生、患者家屬和醫院院長同意。不過,醫務委員會強調,這份被動安樂死守則只是醫生處理病人的守則,並不代表法律地位有所改變。
二、各國對“安樂死”的規定:
1.比利時現在正在立法機關辯論這個問題,有40多名證人在國會作證;
瑞士在某些情況下允許安樂死;
3.法國也在考慮安樂死的合法性;
4.澳大利亞北方省壹度將安樂死合法化,雖然實施不到壹年就被推翻;
美國的壹些州在某些情況下也允許安樂死。
英國有27000人在醫生的幫助下通過安樂死結束了自己的生命。根據最新的研究報告,盡管安樂死在英國不合法,但仍有許多醫生在病人的壹再要求下幫助他們死去。
三、安樂死合法的國家:
1.荷蘭人?蘭:(世界上第壹個允許醫生合法對病人實施安樂死的國家)
通過時間:2002年4月1(法案通過時間)
方?方法:必須是醫學方法。
方?公式:1。醫生給病人開的終止生命的藥,是病人自己吃的;
2.醫生用藥物來幫助病人結束生命。?
比利:(世界上第二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
?通過日期:2002年5月16?
生效時間:3個月內生效。
法案內容:根據法案,安樂死的前提是患者的病情不可挽回,且正在遭受“持續的、難以忍受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安樂死的要求必須由“成年且有意識的患者”在沒有外界壓力的情況下,經過慎重考慮後提出。同時,法案規定,患者有權選擇使用止痛藥進行治療,以避免貧困或無助的患者因無力承擔治療費用而死亡。
?3.盧森堡
盧森堡議會有壹院制的眾議院。在壹讀投票中,59名議員中有30人支持“安樂死”法案,剛過半數。幾乎所有來自現任首相容克領導的基督教社會黨的成員都投了反對票。根據盧森堡的立法程序,該法案還需要議會二讀才能生效。目前,該國的天主教組織和醫療行業都表示反對安樂死。
2002年,荷蘭在世界上率先實施允許對病人實施有條件安樂死的法律。次年,比利時承認安樂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