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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意外死亡的賠償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810元)。

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根據保險法規定,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時指定受益人,因工死亡後的保險金由受益人獲得。《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人應當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壹)被保險人死亡的;

沒有指定受益人;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

壹,

工傷死亡賠償金標準

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以領取的工傷保險待遇。

發放標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因工死亡的;

(壹)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48個月至60個月。"

在壹些建築工地上,我們可以看到壹些工人正在非常努力地工作,因為畢竟是施工過程,所以很容易發生壹些事故。壹旦發生事故,就會出現賠償問題,賠償標準包括直系親屬享受的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九十二條在勞動關系中負有侵權責任的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侵權責任後,接受勞務的壹方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的壹方請求賠償。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第三人的行為給提供勞務壹方造成損害的,提供勞務壹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請求接受勞務壹方予以賠償。從勞務方獲得賠償後,可以向第三方主張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

賠償權利人主張勞動者的人身損害是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