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草案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起草單位也可以舉行聽證會。
起草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征求意見的反饋截止時間壹般為壹個月。地方性行政法規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行政法規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在征求意見結束到法律法規頒布實施之間,還有壹次送審稿,有的需要三次審查,有的可以壹次審查。具體時間要看省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的辦事效率。正常情況下,應該在三個月內公布。
法律依據: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
第十三條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涉及公眾普遍關註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公眾有重要影響以及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和協商。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起草部門起草行政法規時,應當將行政法規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意見的期限壹般不少於30日。
起草專業性行政法規時,起草部門可以吸收相關領域的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起草。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深入基層,就行政法規草案涉及的主要問題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行政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進行論證和協商,並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咨詢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托調研等多種形式。
行政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有重大意見分歧,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註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十七條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出、審議和表決程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本法第二章第二節、第三節、第五節的規定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負責統壹審議的機構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草案修改稿。
第七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大會主席團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批準後,由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批準後,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