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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起訴派出所為什麽還要我?
檢察院不會起訴公安局,也不會追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公開宣布,並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未被起訴的人被拘留,應立即釋放。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不會再次逮捕非檢察官。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不起訴人,即公安機關壹般不會對本案被不起訴人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決定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或者報請上級檢察院復核。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公開宣布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不會再次逮捕非檢察官。壹般情況下,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結案。但是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復查,如果有其他新的證據,也可以再次移送起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說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他涉嫌行政違法,他還將承擔行政責任,如果他給他人造成損失,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檢察院不予起訴的,公安機關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不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應當公開宣布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可以看出,公安機關不會再次逮捕非檢察官。壹般情況下,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案件結案。但是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復查,如果有其他新的證據,也可以再次移送起訴。檢察院決定不起訴,說明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除非後來有新的證據證明其構成犯罪;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著代表完全不用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他涉嫌行政違法,他還將承擔行政責任,如果他給他人造成損失,他還將承擔民事賠償相關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適用於認罪認罰案件審理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便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

(三)經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的犯罪而不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七十壹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八條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告,不起訴決定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如果未被起訴的人被拘留,應立即釋放。

第壹百七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不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