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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的法律問題
法律解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信用卡是不允許外借的。如果信用卡因借貸而透支,持卡人應償還貸款和逾期利息。透支金額大。如果在發卡銀行兩次提醒後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則可能構成惡意透支,將根據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請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開戶許可證申請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僅供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肆意揮霍透支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變更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逃避或者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利用透支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其他非法占有資金並拒不歸還的行為。

惡意透支,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654.38+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持卡人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拒不歸還或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和開證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惡意透支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且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利息,情節明顯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