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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墳修繕條例
國家對農村公墓建設的有關規定如下:

1.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興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墳墓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2、農村村民設立公益性墓地,經鄉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3.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和建造墳墓;

4.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埋入地下,或者在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殯葬由縣級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建設,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殯葬服務站和骨灰堂的建設由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公墓建設經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利用外資建設殯葬設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民政部門審批。

農村村民公益性公墓的設立,經鄉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既有墳墓,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但是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除外。

農村墳墓法律法規

農村公墓的具體規定是: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興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墳墓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興建殯葬設施。農村公益性公墓不得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墳墓用地。禁止建立或恢復宗族墓地。

農村墓地使用權的直接支配性、社會性、長期性和穩定性等特征表明,墓地使用權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征。但由於墓地使用權的獨特性,在現行法律中無法將其定性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物權。法定財產權原則有其自身的剛性,習慣財產權的有限承認理論是克服這壹弊端的利器。墓地使用權符合習慣財產權有限承認理論的條件,其在現行法律中的物權效力得到習慣財產權有限承認理論的支持。然而,這種習俗有其自身的不確定性。要從根本上解決墓地使用權問題,應當對其進行規範,未來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權法》時,應將墓地使用權規定為壹種獨立的用益物權類型。

法律依據:《殯葬管理條例》

第三條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殯葬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