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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和諧社會秩序的維護有賴於道德
法律建立在公共道德標準的基礎上。嚴肅的法律制度需要高尚的道德作為支撐。例如,在古代殷,紂王是殘酷無情的。即使他統治的國家有法律,但他已經被他個人的殘忍所踐踏,這使人們憤怒並最終導致亡國。因此,高尚的道德(良好的社會風氣)是維護整個社會和國家穩定的首要因素。沒有道德善用的前提,法律就會變得軟弱無力,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我的觀點是道德第壹。沒有道德,良好的社會秩序無從談起。中國接連的政權更叠已經充分說明了這壹點。“君不尊君,臣不修德”皆因其背離道德規範甚遠。治理國家和治理人民是不可能的。因此,道德是第壹重要因素。

人民教育出版社初二政治書,自己找!妳不是二年級的吧?記得我二年級的時候,老師還組織了壹場辯論賽。挺有意思的!祝妳勝利!然而,無論哪壹方獲勝,都不算什麽。結果很簡單,道德和法律都很重要!!

我剛才在網上發現了壹些東西。讓我展示給妳看。希望對妳的辯論有幫助!

自19世紀以來,文明國家的社會變化日益增加,解釋或說明社會現象的理論和學說自然增加。社會上的沖突增加了,這些理論和理論之間的沖突自然也增加了。在過去的三十年裏,這種情況變得更加復雜。法律是最重要的社會制度,是維護社會安寧和秩序的最重要工具。自然,它無法逃脫社會變革的路線,法律中的法律基本原則也在討論或辯論中。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已成為法學的主要問題之壹。

19世紀的法律有三個最明顯的問題:法律的性質、法律史的解釋以及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當時有三個重要的學派:分析學派、歷史學派和哲學學派。歷史和分析兩大學派為了反對18世紀的法律與道德相混合的理論,在法律的本質問題上花費了大量的筆墨。哲學家們花了很多時間互相討論法律是否屬於道德,或者法律和道德是否對立。關於法律史的解釋,主張道德解釋和政治解釋的歷史和哲學學者之間有許多討論,而所謂的機械社會學家從民族學和生物學的解釋以及後來時代的經濟唯物主義從經濟方面的解釋都有許多爭論。實際上,各派學者關於法律的性質和歷史的各種爭論都與法律與道德關系的爭論密切相關。

近三十年來,歐美法學家的討論愈演愈烈。德國的斯塔姆勒和法國的薩勒耶斯和夏爾蒙特特別關註強制法和理想法的區別,並以理想法為判斷來實施公平和不公平的現代自然法。杜吉特只是否認國家是法律的主體,但主張普通的所謂權利和有組織的社會任務或服務之間沒有區別。Gény和Bülow抨擊法院適用法律的無用性,認為法官應關註公眾的需求和輿論,並強烈主張法官應自由解釋法律並自己適用法律。埃利希解釋說,法院適用的法律完全不足以顯示社會中的各種法律關系,而倡導這種法律行為的規則基本上只是社會中各種群體成員之間的常識關系。美國的龐德和維格摩爾堅持認為有必要在法學和社會學之間建立密切的聯系。這些世界著名的法學家研究法律的基本原則,很少關註法律的本質,詢問法律的目的或宗旨;關於法律和道德的關系,舊的狹隘觀點逐漸被拋棄,法律和道德都被視為支配社會的各種力量的大問題中的問題。也就是說:到現在為止,歐美法學家對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已經有了清晰的認識。

我們中國壹直自稱是壹個“倫理國家”,這意味著重視道德而忽視法律。自從中國在甲午戰爭中戰敗後,她逐漸失去了以前的自信,並認為泰熙的繁榮取決於法律,因此她逐漸尊重法律並輕視道德。讓我們看看:近年來,諸如“人吃人”、“倫理壓迫”和“倫理下的受害者”等詞的表達都是對倫理的攻擊;而所謂中國“固有道德”的權威性顯然已經喪失了很多。與此同時,政府壹再肯定“法治”,而法治的基礎在哪裏?近年來,政府發布的各種法律和命令使用了模糊的詞語,如“適當“、“相當“、“適當“、“合理“、“腐敗“、“良好習俗“、“自由裁量權“和“情節嚴重“,其標準是什麽?當然,執法的人是不允許隨意自由的。必須有指導方針。標準是什麽?這樣的問題都是關於法律和道德的關系,都需要法律的指導來制定法律和實施法律,以避免實踐中不必要的犧牲和爭議。

現在,從歷史、哲學和分析三個方面解釋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以便得到壹個明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