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生對診斷錯誤負責。判斷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關鍵在於審查醫患雙方在醫院履行義務時是否“適當”和“不當”。如果醫院履行義務“不當”,即有過錯,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壹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1219條
醫務人員應當在醫療活動中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如需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醫務人員應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征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0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受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1221條
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222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醫療規範的;
(二)隱瞞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的;
(三)丟失、偽造、篡改或者非法銷毀病歷資料的。
二、如何衡量醫院是否存在過錯?
衡量醫院是否有過錯的方法如下:
1,是否具備準確診斷的條件,如患者能否清晰完整地陳述病情,診斷所依據的其他客觀資料是否完整,特別是各種檢查報告是否及時出示,病情是否穩定;
2、是考察具體的診療過程。調查醫療機構在診斷前是否進行了全面會診,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輔助檢查;初診後是否密切觀察疾病的變化,是否根據病情的發展和癥狀的表現及變化來糾正妳的診斷;是否存在過度自信,不經過咨詢和討論就盲目對疑難和非典型癥狀下結論?通俗地說,就是以客觀標準審視醫生在診斷時的心理狀態,審視其無盡而謹慎的註意義務;
3.就是醫院的水平和所在地區之間發展不均衡,醫療水平和條件不統壹。診斷的輔助手段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因此,疑難雜癥的診斷更加困難。往往醫院級別越高,醫療水平越高,診斷能力越強,因為其整體設施和技術實力越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