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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換債券的下列條款是什麽?
可轉換債券的主要條款是:

1.轉股價格:轉股價格是指將可轉換債券轉換為普通股所支付的價格。

2.轉股比例:轉股比例是指壹定面額的可轉換債券可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

3.轉換條款:可轉換證券的轉換條款可以與債券的轉換條款相同。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發行人規定了壹個特定的期限,在此期間內允許可轉換債券的持有人根據轉換比例或轉換價格轉換為發行人的普通股。

4.贖回條款:督促債券持有人轉股;它可以使發行公司在避免市場利率下降後繼續向債券持有人支付較高債券票面利率所遭受的損失。

5.轉售條款:它可以保護債券投資者的利益,使投資者感到安全,並有助於吸引投資者。

6.強制轉股條款:確保可轉債順利轉股,實現發行公司擴大股權投資的目的。

特性

可信性

與其他債券壹樣,可轉換債券也有規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資者可以選擇在到期時持有債券並收取本金和利息。

股權

可轉換債券在轉換為股票之前是純債券,但轉換為股票後,原債券持有人將從債權人成為公司股東,他們可以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股息分配,這也會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公司的股本結構。

可兌換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的壹種選擇,而普通債券沒有這種選擇。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他們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以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上出售以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可轉債的可兌換性,其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券,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發行人也有權在壹定條件下贖回債券。

可轉債兼具債券和股票的雙重特性,對企業和投資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中國政府決定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開展可轉換債券試點。1997年《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2001年4月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極大地規範和促進了可轉換債券的發展。

可轉換債券具有雙重期權的特征。壹方面,投資者可以選擇是否轉股,並承擔轉債利率較低的成本;另壹方面,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執行贖回條款,為此,它必須支付比無贖回條款的可轉換債券更高的利率。雙重期權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最重要的金融特征,它將投資者和發行人的風險和收益限制在壹定範圍內,可以用來對沖股票並獲得更確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