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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運動員在未簽約俱樂部試訓期間腿部受傷,誰負責?
剛剛過去的這個周末,26歲的女足球員周雪再次來到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審判中心對“周雪訴廣東省足球中心”勞動爭議壹案進行了審理。由於案件的典型性,很多體育法學專家都在關註案件的進展。

“這個案子不是當天宣判的,大概1個月後再開庭,目的是進壹步核實證據。”周雪的代理律師嚴成東告訴記者,“上周末第壹次開庭時,我們向法官做了陳述。在法庭辯論過程中,雙方的分歧也非常明顯。”

雙方的分歧首先集中在“周雪與粵海足球中心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上。包括證人證言在內的周雪的材料顯示,2006年6月5438+10月,周雪通過了試訓,被承諾留隊,但她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前的壹次比賽中受傷。受傷後,周雪赴京接受手術,術後恢復並不理想。2007年底,廣東隊要求周雪離隊。周雪希望得到“他應得的待遇”,並“至少償還我多年來的工資”。

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表示,周雪是在“試訓”期間受傷的,“試訓”球員自然得不到正式球員待遇。“另外,周雪與廣東省足球體育中心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另壹個證明是,周雪是在廣東省海印女足俱樂部試訓期間受傷的,不是在廣東省足球體育中心。”

但這種說法很難經得起推敲:廣東女足隊員全部來自廣東海印女足俱樂部,而海印女足是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和民營集團打造的樣板球隊。

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律師持有的另壹種觀點是,在2007年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運動員就業暫行辦法》中, 對試訓運動員應享有的權益做了明確規定:“(運動員)在試訓期間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試訓運動津貼,符合領取表演津貼條件的,可以領取相應的表演津貼。 在試訓期間,我將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接受相應的文化教育。”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認為,《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是2007年頒布的,而周雪受傷是在2006年。因此,“不宜參照《周雪運動員就業暫行辦法》”。

在周雪看來,起初,她只是想拿回自己應得的收入,並從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報銷所有治療費用。但後來研究相關政策法規時,她發現自己的經歷幾乎囊括了運動員權益糾紛案件所能涵蓋的所有問題——從轉會到傷病治療,再到勞動爭議、退役就業。

“後來我覺得我這麽做不是為了個人,而是為了我們運動員的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周雪說,“運動隊或主管部門應該重視這個問題。”。"

近年來,國家體育總局出臺了多項保護運動員權益的規定。比如2010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規定“各地要將運動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要根據運動員的職業特點,進壹步研究和完善工傷保險的管理和保障機制。參加工傷保險的運動員在訓練、比賽期間發生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醫療、護理和康復費用,並按規定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然而,這壹指導意見仍在執行,在2006年試訓中受傷的周雪仍在努力讓廣東省足球運動中心報銷他的所有醫療費用。

今年6月5438+10月,由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學研究中心主辦的第十八屆世界體育法學大會在北京召開。中國運動員勞動權益的法律保護議題是大會議題之壹。

在壹些專家看來,運動員權益保護主要由司法救濟和行業內救濟機制構成,因為中國體育仲裁機構尚未建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職業運動員的社會保障領域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正是因為“周雪勞動爭議案”在體育法領域的典型性,天津體育學院體育法專業博士閆成東決定為周雪提供“強制法律援助”。“運動員是壹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往往需要比普通勞動者更強的保護。所以,作為壹名體育法研究者,我也希望能親自參與到這個案件中,借此難得的機會,了解我們現有的運動員保護制度是否真的合理,還有哪些可以改進的空間。”顏承東說,“我覺得無論行業法規怎麽調整,都不應該超出勞動法的範圍。也就是說,運動員首先要被認定為勞動者,享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是進壹步履行行業規範的基礎。”

北京,165438+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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